浙江省政府明确提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要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而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新增或出售排污权指标,都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平台进行交易。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早在2002年,嘉兴市秀洲区就进行了试点,2007年11月嘉兴全市范围全面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省已有10多个市、县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有的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但与此同时也显现排污权交易缺乏相应法规支撑、初始分配存在障碍等问题。
记者20日从浙江省政府发布实施的《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中了解到,该省对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其中,省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设区市负责所辖市区范围内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县(市)负责辖区内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
该办法规定,省里设立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范围内的设区市和经批准试点的设区市可依托现有的事业单位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试点期间,县(市)暂不增设新的排污权交易机构。
浙江省政府在办法中规定,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设区市市区或县(市)范围内进行,需跨设区市市区或县(市)交易的,要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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