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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新规 13种情形将无缘“低收入”
2010年11月02日 13:58:43  嘉善新闻网
 
针对低收入家庭,杭州有一系列的保障性措施,比如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社会救助等等。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少数不和谐的画面,有人一边“叫穷”,却开着小轿车;有人一面叫着住房困难,一面把房子租给别人……

  昨天,杭州正式出台《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低收入家庭进行了认定,同时还明确:如果存在家庭成员购买机动车;家庭成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自费就读;将住房空置、出租或者借与他人居住;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尚未就业的等13种情形,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新的《办法》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既看年收入,也要看财产

  这个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杭州市区(即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常住非农户籍居民家庭(以下简称城市居民家庭)。

  低收入家庭,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收入。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包括两个指标: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

  其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不过,包括高温清凉补助费以及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等家庭成员的17种货币收入,不能算入家庭收入中。

  家庭财产标准又分按金融财产和房产。具体来说,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的金融财产额度上限,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按3人以下(含3人)户60平方米、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为上限确定(如果家庭没有自己的住房,而且没有承租公房或保障性住房,就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元的标准及人均建筑面积标准,增加相应的金融财产额度),其中高层、小高层自有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上限均增加10平方米。

  13种情形,无缘“低收入”

  据了解,社区居(村)委会根据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委托,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

  不管怎样,如果出现了下面这13种情况的申请家庭,申请肯定是通不过的:

  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者提供不齐全;

  申请当月前5年内已购买(含已签订预售合同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已将住房出售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及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后购买住房的除外);

  已将房产赠与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

  将住房空置、出租或者借与他人居住的;

  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庭尚未购置新房的;

  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的;

  在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未满12个月,以及在户籍所在社区或现居住地社区实际居住未满6个月的;

  非因户籍不能迁移原因造成家庭或家庭成员人户分离的;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雇工或者无证照经营的;

  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尚未参保的;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尚未就业的;

  申请当月前5年内夫妻协议离婚或者民事调解离婚时,自愿放弃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权利的;

  家庭成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自费就读的。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编辑 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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