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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2012年01月17日 10:07:18 嘉善新闻网  
 

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防震减灾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地震工作者和单位,调动地震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奖励等级。
第三条 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每年度评审、奖励一次,每次奖励项数一般不超过40项。
第四条 设立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管理部门提出,报中国地震局批准。
第五条 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科技发展司负责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发展司科技成果与推广处。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奖励地震系统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地震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地震工作者和单位。成果分为以下四类:
1.地震监测预报成果
2.地震灾害防御成果
3.地震科学技术成果
4.防震减灾管理科学成果
第八条 地震监测预报成果包括地震监测成果和地震预测预报成果。
(一)地震监测成果按观测类型分为固定台站观测、流动观测、强震观测、传输台网等成果。该项奖励在全国同行质量评比的基础上进行,且以地震监测工作第一线的科技人员为主要奖励对象。
推荐地震监测类成果需在正式开展的全国同行质量评比中连续六年内有五年(区域遥测台网为连续三年)获得前三名,观测资料和数据准确、完整,并及时提供服务,在地震预报、科学研究及防震减灾其他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地震预测预报成果是指对国内及邻近地区发生的破坏性地震,提出具有科学依据,在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上基本符合实际的预测预报意见(包括长、中、短、临地震预测预报及大震后强余震预报);对重大无震异常进行认真落实、科学分析并做出正确判断,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无大震预报;准确及时并收到了明显社会效益的大震速报及震后趋势判断;有科学价值和应用价值的日常分析预报成果和年度地震趋势预测研究成果等。
日常分析预报成果需在全国同行质量评比中连续六年内有五年获得前三名;年度地震趋势预测研究成果需在全国同行评比中,连续三年保持前三名,并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与实际震情检验符合较好。
第九条 地震灾害防御成果是指通过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地采取防御性措施(包括工程性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提高了所在地区的综合防震减灾能力,对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地震灾害预防成果,以及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前及发生后,因及时采取地震应急措施,取得了明显减灾实效的地震应急成果。
第十条 地震科学技术成果包括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技术开发成果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成果。
(一)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是指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特别是地震现象、特征和规律而取得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包括新发现、新方法、新理论或新进展,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取得、整理和综合分析等。
科学理论成果,其主要论著必须已经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应用。
(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是指应用于防震减灾事业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成果,包括防震减灾新技术、新产品,防震减灾科学工程与技术系统建设,实验室建设与改造,以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档案科技等科学技术基础工作成果。应用技术成果需经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发挥了有效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技术开发成果是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研究开发出有市场价值,同时具有实用性、创新性、先进性的技术成果,并经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形成了较大的应用规模,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成果是指充分发挥地震系统科技、人才等资源优势,将地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或开拓地震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服务领域,形成了较大的应用规模,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防震减灾管理科学成果是指运用现代化管理科学理论,研究防震减灾管理的规律和方法,并用于指导防震减灾某一方面的工作,经实践证明,对提高防震减灾管理与决策水平,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和地震科学技术进步起到重要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推荐与受理

第十二条 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候选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局属事业单位及局机关各司室推荐。具体推荐工作由推荐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机关司室除外)。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需对推荐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的候选成果及其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进行严格审查,择优推荐。
推荐单位应当组织同行专家对推荐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等提出评审意见,对推荐奖励的类别、等级提出建议,并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的资格与条件进行审查。
推荐单位推荐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应当取得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的同意。
第十四条 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的推荐单位须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励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每个单项奖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制。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候选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对成果的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仅从事组织管理(管理科学成果除外)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七条 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候选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完成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主要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八条 推荐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的成果必须已完成立项部门的计划任务要求(自选项目及非职务成果除外),且其科学技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已得到证明。
第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
第二十条 已经获得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的成果及该获奖成果中包含的内容,不得再次推荐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同一成果内容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推荐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成果,如在此后又有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可以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二条 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报送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推荐材料时间。

第四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三条 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虽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在局系统内公布,征求意见、受理异议。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评审标准,经综合评审,确定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报中国地震局批准。
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评审标准、评审委员会职责及评审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中国地震局对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对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2.0万;二等奖1.0万;三等奖0.5万。
第二十七条 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奖金发至推荐单位,由其与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协商,依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八条 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是授予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九条 自公布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受理项目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候选成果的内容及完成人、完成单位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期内向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日常办事机构提出,逾期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写明真实单位、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 涉及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处理,报送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日常办事机构审核备案。
涉及对成果的内容、水平、以及对推荐书内容等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送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日常办事机构审议;必要时,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日常办事机构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自公布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受理项目之日起二个月内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本年度评审;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完毕的,待异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推荐。
第三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的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中国地震局将撤消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中国地震局网站  编辑 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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