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新闻网2月28日讯 3月1日起,我县将正式实施《嘉善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包括哪些惠民内容?救助范围和比例如何?哪些人员可以享受救助?记者采访了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科长沈迎春。
“按照《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新《办法》进一步提高了医疗救助筹资水平,加大了医疗救助力度,特别是对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的救助力度,旨在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因医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沈迎春说。
调整救助对象范围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中把具有我县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四类城乡困难人员纳入了医疗救助范畴,具体包括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低保户,经县民政局核定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特困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及因患各种重大疾病或是遭遇重大事故,家庭当年度自负的医药费(扣除各种报销、救助)大于家庭年收入,造成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中的常住成员。
新《办法》同时把持有效期内嘉善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困难人员从原先的二类救助对象上升为一类救助对象,实现零起点医疗救助。
提高救助比例和投入
新《办法》中增加了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等一类救助对象实行即时结报门诊定额救助,可报医疗费用按3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同时,一类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时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均按7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三类、四类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累计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金额分别在1000元、5000元、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救助,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度的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从5万元提高至8万元。
“2013年起,医疗救助人均筹资额不低于15元。其中县财政10元,镇(街道)财政2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元,福彩公益金1元。”沈迎春介绍说。
机制保障提升服务
据了解,新《办法》突出了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保障机制,将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等20类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同时把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等8类病种纳入特殊病种门诊救助范围,门诊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政策及比例给予救助。
此外,我县继续沿用即时结报救助方式,服务对象在县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产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依托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即时结报救助部分由医疗机构先垫付,后由医疗机构凭相关资料向县民政局结算,这种做法一直以来都保证了救助效率。”沈迎春表示,此次政策调整将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改善困难群众的家庭生活条件,确保患重病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