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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重庆摔童事件:谁为暴戾孩子负责?
  2013年12月23日 18:27:54  嘉善新闻网
  

“重庆10岁女孩疑似摔打1岁男婴”,引发的社会惊愕尚未平息,福建又传来男孩用绳子将8岁女孩勒死的消息。悲剧接连发生,“行凶者”竟然都是孩子,更让人们震惊。孩子背着书包无辜的形象,和录像、报道中的暴戾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

今年早些时候,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有关负责人曾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呈现暴力化、低龄化、团伙化的特点。“重庆女孩事件”引发的争议下,更多的人开始思考一连串的问题———

14岁“刑责门槛”该不该降

因重庆涉事女孩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刑事案件侦查的结果也令一些关注者产生疑问,“难道不满14周岁就可以轻易逃脱责罚,为所欲为了吗?”甚至出现了降低“刑责门槛”的呼声。

根据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为14周岁。法律为什么要规定“最低刑责年龄”?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因为要顾及该年龄的人在情感、精神和智力方面的成熟程度。不满 14岁的人往往心智发展不成熟,很难有明晰的是非观判断自己行为的对错;多数时候他们都处于父母和老师的监管之下,这样年龄的孩子也很少敢于独自、有目的地去实施某些严重破坏行为。

对“最低刑责年龄”是否应该降低的问题,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不约而同地表现出比较慎重的态度。

你在读小学五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时,文化水平有多高?认识能力有多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任迎春用这样一个问题表达了观点。法律界人士认为,对这个年龄的孩子,应当是引导为主。

不追究刑责不等于“放任不管”

对于小小年纪的“加害者”,仍然有相应规定,设立了教育、引导、约束机制。

根据有关规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必要的时候”,经省级公安部门批准,可以收容教养不满14岁的“少年犯”,期限一般为1-3年。此外,“少年犯”还可以去读自愿性质的工读学校。这类管教措施,不属于刑事处罚,不具有刑事烙印。

不过,法律界人士也承认,现实中不满14岁的“少年犯”并不多见。“当前劳动教养制度正在废除,同样具有剥夺自由、与劳教性质接近的收容教养也广遭诟病。重庆警方没有判断‘有必要将女孩收容教养’也很正常。”任迎春说。

“暴戾孩子”暴露家庭、学校、社会问题

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办案经验,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因素息息相关,家庭经济因素、家庭残缺因素、家庭教育因素,都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影响。有些父母忽视对孩子的管教,把教育责任推给学校与社会,以致孩子走上歧途还浑然不知。有些父母及长辈对孩子百依百顺,对孩子的过错采取纵容态度,孩子一旦在家庭中得不到满足,就会向外扩张,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有的父母对孩子管教简单粗暴,孩子未能从父母身上获得温暖、保护,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走上犯罪道路……

“未成年人身上的问题,更多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问题。”任迎春认为,目前社会并没有真正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我们应该让孩子远离暴力和色情,要建立影视、文学作品的分级制度,娱乐场所、网吧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这些有的呼吁多年,有的已经形成制度,但在现实中仍然屡屡“撞线”。包括“重庆女孩事件”中网上已出现的“人肉搜索”,虽然是出于义愤,却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侵权行为。

能否建立监护人考核制度

孩子无法担责,监护人的责任却无法推卸。孩子犯罪,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有些监护人的暴力行为等给孩子带来影响,有没有部门能采取措施?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考察判断监护人是否合格,依职权主动剥夺监护权利。但民法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按照特别程序审理。”任迎春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国家应建立“家庭教养不当认定和处理制度”,对教养不当的家庭,将孩子交给教养学校或福利院等机构代养,父母可定期探望并支付费用。在父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的情况下,由代养机构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将孩子交回父母抚养。

  来源 中国新闻网    记者 刘晓群  编辑 沈晔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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