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男子林某在银行办了信用卡,后这张信用卡透支13.9万多元。这张卡在还了1.6万元后就没还,一年后,银行要求还本付息,并要求支付7.6万多元滞纳金。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邛崃法院认定滞纳金属于违约金范畴,但这起案件约定的滞纳金过高,酌情支持了滞纳金3.6万元。
40岁的林某是邛崃临邛镇人,2012年2月9日,林某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分理处办了一张信用卡。当天,双方就“利息和费用”作了约定:持卡人透支利息为日利率0.5‰ ;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直到今年5月1日,林某尚欠本金12.3万元、利息32630.73元、滞纳金76311.4元、账户服务费200元等共计23.3万多元。银行起诉林某归还这笔借款及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滞纳金、账户服务费。
法院认为,银行借钱给了林某,他应该还钱。由于林某对利息及利率没意见,故法院支持银行到今年5月1日前的3.2万元利息和账户服务费200元。
对于滞纳金,邛崃法院认为,滞纳金应属惩罚性违约金,故法院酌情认定林某支付2012年12月1日以前的滞纳金共3.6万多元;而从2012年12月2日至今年5月1日的滞纳金4万多元不支持。10月31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