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烈度表于1999年4月26日发布,于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1)用本标准评定烈度时,I度~V度以地面上人的感觉及其他震害现象为主;Ⅵ度~Ⅹ度以房屋震害和其他震害现象综合考虑为主,人的感觉仅供参考;Ⅺ度~Ⅻ度以地表震害现象为主。(2)在高楼上人的感觉要比地面上室内人的感觉明显,应适当降低评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