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2.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3.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4.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5.已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这些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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