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好,欢迎收看由嘉善县人民法院、嘉善新闻网共同举办的“揭开法律神秘面纱——民商事审判”网络访谈。本期访谈嘉宾是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计丽明以及民二庭副庭长闵芳呈。今天我们就大家普遍关注且与大家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房屋买卖、人身损害赔偿以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关于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进行互动交流。
计丽明:非常高兴能有机会与各位网友共同交流大家普遍关注的有关民事审判的话题。所谓“民事”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事,是老百姓身边经常发生的事情,比如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房屋买卖、劳动争议等。这些事虽然看起来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但是“民事无小事”,很多案件比如婚姻家庭、人身损害等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民生问题,所以我们向来对民事审判很重视,也希望通过网络了解相关的情况,沟通民意,听取网民朋友的意见和建议。
闵芳呈:今天很高兴能有这样的机会在这里和广大网友们分享一下关于商事审判的一些心得。
主持人:因为法院特殊的性质,很多人都不了解民事审判庭具体负责的案件范围,所以我们老百姓一定想了解一下哪些案子可以起诉到法院,而哪些案子又属于法院民一庭具体负责的案件范围?
计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法院都会受理。民事审判庭又主要审理平等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就是涉及平等民事主体的民事纠纷,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劳务雇佣、房屋动拆迁、医疗纠纷等等涉及老百姓生活方方面面的民事案件。另外,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物业管理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医疗事故损失赔偿,这些案件不论争议标的物的大小,一律都由基层法院民一庭来审理。
主持人:你刚才提到民一庭办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我们都知道现在交通事故频发,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那么多的事故呢?面对大量的纠纷,你们又是怎么应对的?
计丽明: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数量每年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我认为原因有几个,一个是车多了,车辆保有量的增长势必会造成交通流量的增长,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就提高了。另外一个是驾驶员的水平也是差强人意的,很多会存在一些马路杀手,这个对于驾驶员的水平来讲是非常的关键。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驾驶员以及普通老百姓在交通安全的知识方面有欠缺,意识也是非常的薄弱,对于有一些交通法规应该让行的规定,交通的信号灯是怎么样等知识很多驾驶员都不是非常清楚,造成存在一些安全的隐患。
面对这么多的案件,法院在收案后,立即发送诉状副本,并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有调解可能的案件集中安排调解。对于无法调解需要开庭的案件,在当事人均同意不需要答辩期的情况下,尽早安排开庭,提高办事效率。办案过程中,加强对驾驶员安全意识及交通法规方面的宣传,使之避免今后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此外,我认为,为了真正要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从源头上抓起,比如说控制好机动车的保有量、加强驾校对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做好交通法规及交通安全意识的宣传工作等,还有行人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能闯红灯等等,这些需要社会方方面面不断努力。
主持人: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可以让我们在交通道路上的伤害少一些,纠纷少一些。现在还有一个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就是大家都知道,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有了很多修改。那么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审判又有些什么新的挑战,嘉善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概有多少?外来务工人员的比例怎么样?
计丽明:今年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急剧攀升,我们甚至用一个词形容,呈“井喷”式增长,是前所未有的。在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与外来务工人员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该说占了很大比重。因为浙江省是外来劳务人员大省,也是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比较多的省份,加上我们嘉善特殊的地理位置,外来务工人员与常住人口差不多成1:1的比例。据不完全统计,与外来人员有关的案件占了整个劳动争议案件的80%左右,主要是企业主拖欠工资、拖欠加班工资,以及部分工伤案件。大量增长有一定的原因:我认为有几个原因:劳动关系也是基础性的社会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本身就有正常的增长。还有一个原因是,浙江省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外来人员务工,工人队伍大了很多,当然由于种种原因,法治不健全,或者执行法律方面有欠缺,产生争议的可能性比较大。另外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用只有10元,劳动者诉讼成本降低,起诉的也多了。还有《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动者法律意识渐渐增强,认为很多权利需要维护,所以产生了打官司的想法,也刺激了整个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加。
主持人: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常有的事,但是发生争议后,劳动者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起诉有哪些程序?一般来说,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经常会打110,而不是首先想到找法院,如何破解?
计丽明:劳动者如果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多个渠道主张。一个是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在一些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都设有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也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基层的乡镇政府、街道也设有调解组织,轻微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先去这些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提醒大家一下,一般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1年,注意不要过期了。现在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了“终局仲裁”的制度,就是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以后可以直接生效。当然劳动者不服,可以向当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仲裁程序上有重大瑕疵,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中院提起撤销诉讼,否则这些仲裁就立即生效,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有一种情况,对不属于这些终局裁决的一般劳动争议,劳动者在仲裁机构进行了仲裁后,如果不服可以在15天内,向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当然有几类案件,不经过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比如有公司欠条主张拖欠的工资的,或者在这之前已经与企业就加班工资等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而用人单位没付,现在要求支付的。至于生活中劳动者,或者当事人比较习惯先打110,而没有先想到法院。我个人认为,可能因为在处理整个纠纷中,法院具有程序的被动性,也就是我们平时讲的法院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是最后一道防线。相对来说老百姓也这么理解,公安在“公检法”前面一点,处理问题可能会快一点,公安在我们生活中确实也经常快捷地为群众解决了很多难事、急事,很受群众欢迎。所以群众也习惯性地打110了。其实,现在有很多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平台和机制,有企业调解,也可以向企业工会,或者当地的工会组织反映,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作为法院来讲,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我们都会依法立案、审理、执行。所以总的来讲,这些纠纷对我们民事审判来讲,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化危为机”,我们会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做好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从而体现我们的能动司法、民本司法的目的。
主持人:还有一个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大家比较想了解的问题就是,民一庭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现在有个社会现象,就是闪婚闪离,现在基层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是不是很多,法院怎么看待这个现象?
计丽明:我觉得婚姻家庭关系,是整个社会的基础性关系。我们经常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这样说的话,婚姻是这个细胞中的“细胞核”,是处于中心地位的。离婚案件也是我们这个社会生活的镜子,是折射出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镜子。简要回顾一下,1950年我们国家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后,离婚案件大量出现。后面文革结束后知青返城时,出现了一个离婚潮。以及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思想和文化的多元性,带来了婚姻当事人感情方面多样性的追求,所以离婚案件增加了。我这里有一个数据,中国的离婚率1978年是4.8%,目前已经超过21%,与西方发展国家的离婚率日益趋同。我们省里的离婚诉讼案件的数量也是逐年上升。因为这里没有包括当事人自愿协议离婚,民政部登记离婚的情况,如果加上那块数量,肯定更多了。我个人理解,凭着个人生活经验,和我们审判的经历,离婚的人里相对年轻人多一点,现在独生子女多一些,婚姻自由、离婚自由观念和思想也相对开放一些,对婚姻生活需要磨砺,甚至婚姻本身就包含着很多苦恼,这种社会的现实也缺乏充分的准备,所以有时候觉得有我们经常说的“难以承受婚姻之重”,对婚后的感情和婚后的家庭的“经营”难以维系。当然现在还有一个话题,是不是给婚姻登记设定“有效期”等。我国对离婚的法律和政策的导向是明确的,保障离婚自由,同时也反对轻率离婚,也就是要慎重,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我们也不会判离。
主持人:那么也就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是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前提,也不是想离就离的,那么假如感情确已破裂,必然涉及到财产分割,关于财产的分割,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计丽明:离婚如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一般是共有的,当然双方可以在婚前进行约定,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当然也可以在离婚的时候进行约定,也包括在法院调解时候。
在我们的日常审判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也是我们比较难办的问题,很复杂。复杂在于涉及到了夫妻内部的问题及外部的法律关系问题。我分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分析,就夫妻内部关系而言关键在于不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在外面欠债,这个欠债是不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都应该为这个债务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如果借债没有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也就是我们所讲的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可能就不必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这个是就内部而言,复杂的是还有一个外部关系。就外部而言,有一个债权人,也就是不论丈夫还是妻子欠了别人的钱,那个主张债权的人,债权人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权利了,一般情况下,我们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认定。这个法律的制度设置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因为债权人可能不清楚夫妻之间具体有什么纠葛,甚至更多的是丈夫或妻子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名义来举债。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如果夫妻另一方确实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钱是自己(丈夫)借的,和另一方没关系的,当然就不用共同承担了。或者说如果夫妻在夫妻存续期间已经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债务各自承担的,债权人也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约定的,法院就不会让夫妻另一方来承担共同债务。
当然现在诉讼中还有一种更复杂的情况是,有的当事人有不诚信的情况,制造虚假债务。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为了不还债,可能当时并没有约定债务各自承担,财产各自所有,看到第三人要来主张了,就补写一个协议,甚至倒签,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还有更复杂的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和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可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去串通,去伪造一些借据,甚至通过法院打官司,虚构一些债务,从而达到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这就是虚假诉讼。针对这个情况,高院也出台了一些关于制止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定。总得来说,对这些不诚实的行为,虚假债务的行为,法院会通过合理的分配证明责任,也就是需要主张的一方来证明是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从而防止虚假诉讼目的的实现。如果有的当事人想通过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或虚假诉讼的行为来实现非法的目的或利益的话,也不要低估法官的智商,也不要低估司法制度的严密性。
主持人:那么结合民一庭的案件类型,据我们了解案件审判也有很多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对于民事调解,您是怎么理解的?又是怎么掌握的?
计丽明:我一直觉得调解和判决是不一致的,很多人对这个也有一点微词,我觉得调解在诉讼过程当中发挥很大作用的,尤其在一些传统类的民事案件当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案件中,我们都会尽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做到“精心调解,真诚为民”。我认为,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既要正确适用法律,又要做到合情合理,同时还要掌握好调解的技巧,让调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利武器。调解的时候我也有一定想法,我的经验是可以将庭前调解、庭后调解、分别调解和集中调解结合起来,将调解贯穿于审理案件的始终。我觉得对于一些案件事实比较清楚的,就可以直接约了谈,能够当面谈方案的,这类案件庭前就可以调,有一类案件是一定要通过开庭的审理,在审理的过程当中结合调解才可以把调解做好,因为事实没有办法说清楚,如果通过我们在诉讼当中通过开庭的审理可能对象关的事实会梳理出来,在有一些事实比较固定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并就有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很多当事人在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即转变观点,作出让步,大量纠纷通过庭前调解的方式即予以了化解。如果调解不成的我们也是会及时下判。
主持人:闵庭长,今天我们就大家普遍关注且与大家息息相关的民间借贷、货物买卖、加工、定作、与公司法人有关纠纷等商事审判情况与网友进行互动交流,你能和我们说说商事审判有哪些特点吗?
闵芳呈:好的。所谓“商事纠纷”就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公司等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之间进行相关交易而产生的各种经济纠纷。刚才计庭长也向大家介绍了案件受理的几个条件,而民二庭,以前也叫经济庭,是专门审理各类经济纠纷的庭室,说到商事审判的特点,我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点特点:首先主体可以包括个人、公司等企业法人,比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次,审理对象是各类经济纠纷,主要如民间借贷、金融借款、货物买卖、加工、定作、股权转让以及公司破产清算等与公司法人有关的纠纷,这与民事审理对象是不同的;再次,法律关系是由各类经济主体发生交易时而产生的特定法律关系;最后是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审理商事纠纷主要适用实体法有《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等及相关司法解释。
主持人:你刚才提到民二庭每年都会有大量借贷、货物买卖、加工、定作合同纠纷案件,引起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闵芳呈:近年来,民间借贷、货物买卖、加工、定作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每年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我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我们嘉善地处长三角洲中心地带,经济较为发达,做生意的人也很多,老百姓在做生意交易的过程中,难免会碰到各种生意上的纠纷,也就需要法院发挥定纷止争的职能,也就是老百姓上法院打官司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老百姓的权利意识在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主要得益于法院推出的多项便民诉讼举措。例如案件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诉讼费减半收取,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让没有钱的人也可以打得起官司;还有案件审理实行繁简分流,针对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案件快速处理,当天受理的案件甚至可以当天就可以处理完毕,提高办案效率;立案便民化,现在打官司不像过去那样要求苛刻,只要你具备条件,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法院立案,也可以邮寄立案,非常简便高效,这些等等举措,我在这里也不做一一陈述。三是案件的增多与我们的大环境紧密相连。可以说,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多少是我们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一个“晴雨表”,在一定程度上,社会经济发展的好的时候,各种经济纠纷相对少,反之,经济纠纷会呈爆炸式的增长。
主持人:提起民间借贷,我们大家都比较熟悉,你能否介绍一下法院是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闵芳呈:好的。浙江作为一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民间资本相对比较充裕,所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相对其他地区在数量上要大。法院每年都要受理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从收案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大,我看了一下,嘉善法院近几年每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都在1000件以上;二是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这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借款金额巨大,很多都是现金交易,这给法院查明事实带来难度;二是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比如虚假诉讼;三是相关立法有待完善等等,这些因素都给法官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带来很大挑战。当然,我们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特点及疑难问题也采取了相应对策:一是成立速裁庭,专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高办案效率;二是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案件质量过硬,对于发现的高额利息,俗陈“高利贷”,嘉善话是“放炮子”,依法予以调整;对于发现的虚假诉讼等犯罪问题,及时移送公安处理,有力维护和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的实施;三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注重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来引导、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比如对于审理过程发现的“高利贷”问题,法院只保护合法的利息,对于不合法的利息,一律不予支持;对于数额巨大的借款,严格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及借款用途等情况,如果存在“赌债”、“虚假诉讼”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还有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举债,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合理分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举证责任来进行处理。通过这些有力的举措,来引导、规范社会民间资本的合法、合理运行。
主持人:在日常生活或者在工作中,我们难免要与他人签订相关合同,能否说说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闵芳呈:好的。马克思说过:“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无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在工作中,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与他人产生各种社会关系,其中我们会用到合约即合同来表达我们之间存在的社会关系。因此,如何签订合同对我们来说都关系到切身利益。合同一般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主要产生于社会诚信度非常高的时期,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口头合同比较少见,现在主要体现为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进行解释)。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尽量将合同条件约定清楚、具体,以免日后发生纠纷说不清楚,尤其是名称、姓名,交易的标的,数量、价款等条款必须约定清楚,而且签订之后,需要双方签字盖章。
主持人:计庭长,以上我们初步了解了民一庭审理的几类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案件类型的特点以及民事审判法官的审判感悟及意见,希望对大家会有帮助,现在回答网友提问。一位网友说,替个人打工的老百姓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哪些项目?
计丽明:在双方形成雇佣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当然如果受害者自身有过错的,也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一部分责任。可以赔偿的项目要看具体的受害情况,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如果受伤导致死亡的还有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值得注意的是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一般以住院天数计,如果有伤残鉴定报告的以鉴定报告建议的时间计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需要构成伤残,按等级进行计算。
主持人:计庭长,人身损害请求赔偿,在时效上有什么规定?
计丽明:法律上有一个诉讼时效制度,假如超过诉讼时效,仍可以起诉,但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可能会丧失胜诉的权利。人身损害类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是如果你已经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而赔偿义务人也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将无法胜诉。
主持人:一位网友问,我有一位朋友向我借款20000元,已经有5年了,多次催讨都说没钱还款,碍于情面,一直没有向法院起诉,请问现在是不是可以向法院起诉,时间这么长了,这官司能打赢吗?
闵芳呈:这种情况向法院起诉是没有问题,但官司是否能打赢就得看具体情况。这里主要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这位网友持有的借条没有载明还款时间,则可以适用二十年诉讼时效,在其他条件成立的前提下,这位网友的债权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如果这位网友的借条载明了还款时间,那么就应该从还款时间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到向法院起诉之日,是否超过二年时间,如果超过二年时间,那这位网友的债权就得不到法律保护,即没有胜诉权。这里我说的是得不到法律保护,但如果这位网友的朋友之后还清了借款,这也是有效的。当然,如果按照上述算法超过二年,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向借款人主张过债权或借款人同意履行债务,二年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中断,重新计算。还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情况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主持人:一位网友问,我在和人家做买卖,对方向我要货款,但对方发过来的货物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我该如何处理?
闵芳呈:这位网友的提问还是具有代表性,在货物买卖交易过程中,我们难免会碰到质量纠纷问题。对于这位网友提出的质量问题,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处理:一是要保存好有质量问题的货物这些证据,及时联系对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来处理质量问题;二是如果双方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没有约定,双方应及时确认、处理,如果存在争议,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及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评估。这里说一句,要严格把好货物验收关,对于对方发过来的货物,要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和办法来验收,不要怕麻烦。
主持人:一位网友问,我是外地来嘉善工作的,和老公分开五年多了,现在想离婚,可是回家太远了,问能不能在我工作的当地法院起诉离婚。
闵芳呈:这个问题有这么几个可能性,因为相关的背景情况不是很清楚。第一种可能性,如果丈夫还在原籍老家生活、工作,离婚应该回到丈夫的所在地,就是法律上的“住所地”,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第二种情况,如果丈夫也离开了原籍老家,到外地打工,特别是超过了一年时间,你就应该到他现在打工生活的地方去起诉,法律上讲是“经常居住地”,仍然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丈夫出去打工了,地方不是很固定,在一个地方时间也没有超过一年,没有形成法律上所讲的经常居住地,网友就可以在现在你工作的地方法院去起诉,要求离婚。不过,我还是要提醒一下,现在人口流动得比较频繁,劳动力转移也比较多,是不是分开了几年就一定要离婚,这个情况,提醒网友慎重考虑,是不是还有其他方法可以挽救。
主持人:一位网友问,在商品房买卖中,有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是双方签订好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守约方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计丽明: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违约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比如约定交付一定的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关于定金是需要明确约定其性质为定金的,否则是不能适用上述条款,比如有些老百姓交付一笔钱款后仅让对方简单地出具一张收条,上面就写收到订金多少元等字样(这里的订是预订的订,不是我们定金中说的一定的定),对方违约后就要求对方双倍返还钱款,这种情况下是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
主持人:一位网友问,房屋租赁合同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关于这方面须注意哪些问题,您能否介绍一下?
计丽明:房屋租赁合同确实是法院近几年来受理案件比较多的类型,关于这方面的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关于这方面我认为要注意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就是说,如果承租房屋半年以上,一定要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否则出租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并叫承租方腾退的。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所以签订租赁合同时,租赁期限不能太长,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3、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比如,某甲将其三间房屋出租给某乙,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某甲想把这三间房屋出卖给某丙,且甲丙已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某甲须提前通知乙房屋将要出售的情况,某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某丙购买房屋。
主持人:一位网友问,我向人家借款10万元,但实际收到借款是9万元,利息约定是三分,现在对方起诉我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请问对方的请求是否合法合理?闵芳呈:依据法律规定: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二)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因此,这位网友只需要归还对方9万元借款本金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利息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