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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嘉善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
2015年02月09日 10:12:16 嘉善新闻网 |
嘉善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嘉善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镇、街道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少的镇、街道,可以合并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三、删除第十五条第四款内容。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县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应当依法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选举依照选举办法进行。” 五、原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县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罢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当选或通过。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选举或者表决时,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选举时还可以另选其他代表或者选民。” 六、原第四十九条第一段修改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当选、罢免和辞职,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原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前,应当就议案、决议、决定草案征询代表意见,并由主席团决定是否交付全体会议表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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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嘉善版 编辑 毛静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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