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在上海嘉善当被告
长达一年的审理终落幕
有家超市总部在上海,在嘉善当起了被告,当法官给超市负责人送达材料时,该负责人一脸诧异,认为不该在嘉善审理。近日,当超市负责人收到长达16页的判决书时,却再三点头,对判决结果很满意。
据了解,原告是一家供货公司。2011年与超市总公司和嘉善分公司签订了三方合同。虽说超市总公司在上海,但超市华东地区的物流中心在嘉善惠民街道。双方在买卖过程中起了争议,供货公司起诉了超市总公司和嘉善分公司。
由于超市分公司在嘉善,该案依法由嘉善法院受理管辖。这是一起复杂的合同纠纷案,在将近一年的漫长审理中,法官多次到超市物流中心耐心清点双方有异议的货物,反复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争议部分。最后由于双方坚持都不愿意让步,法官斟酌再三作出了判决,最终双方认可了判决结果。
处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案件涉及多个异地被告,尽管几个被告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地方,属于不同的法院管辖范围,但是每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可以选择任一某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