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温逐渐升高,高温津贴发还是不发成为了不少市民议论的话题。近日,记者从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日前联合公布了《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我县6月起同步执行。那么,我县高温津贴落实情况如何呢?
近日,在某企业从事室外维修工作的王强准时领到了4个月的高温津贴900元,单位还为他准备了仁丹、藿香正气水和清凉油等消暑用品。王强说:“前段时间,单位领导来到工地慰问我们,并送上了饮料和毛巾。”据了解,一些效益较好的大企业往往能按时发放高温津贴,但也有一些企业在盛夏来临时,找各种借口与托词,一再降低明文规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甚至干脆隐瞒、不发,损害了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在我县某私人企业上班的杨师傅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每年的高温津贴就是一箱饮料。“这么多年我也习惯了,也没过多去关注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据杨师傅透露,很多私企每年夏天的惯例就是发饮料充当高温津贴。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我县各企业的高温津贴发放形式多种多样,有发现金的,有发实物的,也有通过增加通风设备、错开作业时间、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等措施来变相取代高温津贴的。不仅如此,有些企业发放高温津贴还很随意,效益好就发,效益不好就不发,能真正参照有关标准执行的企业并不多。
记者从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县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4个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县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县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劳动监察部门对高温津贴发放只有指导力,并不具备强制力。因此,对劳动者反映的个别企业少发或拒发高温津贴的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手段不多。“希望企业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夏季高温期间,按照实际情况向员工发放一定的高温津贴,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轻员工的劳动强度。”县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