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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被封 “任性”老赖偷偷抵债
 2015年09月07日 10:17:17 嘉善新闻网
  

  随意动用法院查封的财产可就触犯了法律,嘉善人叶某却以身试法将已查封的机器设备拿去抵押。日前,嘉善法院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叶某进行了第一次法庭审理。

  帮借钱做担保遭赖账要连带

  叶某今年46岁,3年前,叶某的好友高某因做生意需要,找叶某帮忙做担保借了别人100万元,叶某同意了。后生意失败,高某无法还钱,100万元仅还了65万元。之后很久,债主多次催促高某还钱,高某都称没钱可还。最终债主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还清欠款,担保人叶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通过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高某归还35万元欠款,叶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调解协议。

  然高某、叶某两人仍然久拖不还。无奈之下,债主再次寻求司法救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向叶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并依法查封叶某开办的金属剪板厂的部分机器设备,包括剪板机2台和矫平机1台。

  拆掉被封设备私自以物抵债

  见自己剪板厂里的机器被查封,叶某立即表态愿与债主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债主本以为收回欠款见到了曙光,可是左催右催仅拿到了18万元。叶某竟然动起“歪脑筋”——以物抵债。叶某将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和房屋、厂房抵押给了他人。

  后法院对其机器设备执行时,发现机器设备和叶某一起不翼而飞了,经查叶某暗中动了手脚。嘉善公安接到嘉善法院移送的案件,称被执行人叶某非法处置已被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当即立案侦查将叶某抓获,叶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叶某明知法院已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封,仍擅自将查封的财产抵押给第三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决定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根据我国《刑法》第314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 《嘉兴日报》嘉善版   撰稿 之言 善筏 编辑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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