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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审理”访谈
  2015年10月09日 17:11:02  嘉善新闻网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访谈节目,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新规里对虚假诉讼可能出现的情形进行了分析,91日起,这个规定已经施行了,本期节目我们也请来了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速裁庭庭长刘勇,县人民法院速裁庭审判员范璐璐两位嘉宾,给广大网友和市民一起介绍一下这个新规的具体内容。

  刘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刘勇,很高兴能在这里和大家见面。

  范璐璐: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范璐璐,很高兴能参与这个访谈节目。

  主持人:在今天节目访谈的同时,我们还要一起来听听刘庭长对目前的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的这方面的情况介绍,让大家在平时的借贷过程中懂得如何把握要点,防范风险。各位网友如果有什么问题想了解的,我们也可以请两位嘉宾来进行解答。好,首先,想问问刘庭长,这个速裁庭是怎样一个庭室?它主要审理哪类案件呢?

  刘勇:嘉善县人民法院速裁庭成立于2004年3月,是嘉兴市五县两区中最早成立速裁庭的法院。当时,成立速裁庭的主要想法就是通过速度裁决的机制,对于简单的、事实比较简单的案件进行快速审理,给当事人提供便利及高效的审理通道。像民间借贷,从远古就存在的这种市场借贷,在之前的几年审理中,大部分案件都是事实比较清楚的,我们通过速裁的机制,大大提升了审判效率。但是近几年,民间借贷范围和规模的不断变大,该类案件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趋势,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特别的严谨、仔细。当然除了民间借贷案件之外,近两年,金融系统不良贷款的增加,金融借款案件也逐年递增,这也是我们速裁审理案件的一大块。还有一类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也集中在速裁庭审理,这类非诉程序案件,审限只有一个月,属于真正的快捷便利的程序。

  主持人:刚才刘庭长讲到的,现在民间借贷案件复杂化、多元化,这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刘勇:主要有两大块内容。一方面,案件标的的增加,高利贷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就是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 “问题借贷” 、“虚假诉讼”或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形日益突出。

  主持人:是的,这其实也是当下很多地方出现的一个现象,广大网友也是非常关心,刘庭长,这复杂化、多元化能不能再深入地给网友们介绍下?有没有可以说说的案例吗?

  刘勇:好的。就拿第一个方面来说。就以我个人这么多年在商事线上办案的经验来说,过去的案件标的一般都是一个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几万元、十几万元,演变到现在动则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这些大标的案件的陡增,反映了借贷规模扩大化的趋势。一些职业放贷人或借贷公司将社会家庭中闲散资金吸收进来集中放贷、放贷金额往往都比较大。这类案件一旦诉讼,你可以看到往往都是牵扯到几十人甚至几百人的利益的,涉及面广,一旦处置不当或者债权无法实现,可能就会引起群体性纠纷。同时,案件当事人反映的高利贷问题十分突出,规避法律的手段也更加高明。出借人或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直接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或对未归还的借款,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以计算复利;或通过约定巨额违约金或名目繁多的其他费用等等形式,谋取高利。还有很多都是通过收取现金的方式收取利息,即便这个利息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但是出借人不会出具任何收条给借款人,在很多诉讼中就存在被告举证困难的问题。

  主持人:刘庭长,刚才您说了“问题借贷”一个方面,那另一个“虚假诉讼”方面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刘勇:虚假诉讼高发于民商事诉讼之中,民商事案件多涉及财产利益,并且在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在程序上可以自行决定起诉或撤诉、调解或自行和解、缺席参加诉讼等,虚假诉讼当事人通过恶意滥用当事人处分权,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特别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是高发区。因为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在被告收到副本材料的情况下,我们只对借条或者欠条等证据,进行形式要件审查,这类证据易于伪造,同时虚假诉讼都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被告肯定会对借款的真实性予以自认,所以真假难以识别。

  主持人:的确,对很多人来说,他们考虑问题最多的还是现实利益问题,这里我们想问范法官,刚刚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不是对利息方面跟以往有了不同的规定?

  范璐璐:是的,这个新规从9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了,新的规定里的确对利息部分有有了小许调整,但是大方向跟原来都是一致的。为了保护民间借贷的正常化、健康化,我们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的年利率不能超过24%,跟以往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其实按前几年的利率算也是差不多的。因为利率会随着市场调整,那么现在最高院经过调查确定了这么一个数字。当然了,随着市场经济化,我们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给付的情况下,也是放了一个道德给付利率,就是说在不存在虚假诉讼,影响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被告自愿给付年利率36%的利息的,这部分自愿给付的也是可以的,但是超过36%的是绝对不行的。其实这个调整也是对我刚才说的通过其他手段掩盖高额利润这样一个方式往正常化的一个引导。

  主持人:好的,这里我们也再回到刚才的话题,要继续问刘庭长,引起“虚假诉讼”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是什么呢?

  刘勇:虚假诉讼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违法成本低。虽然民诉法明确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罚措施,但面对高额的利益诱惑,民事惩罚的威慑力显然已经不足以遏制虚假诉讼,而目前我国对虚假诉讼案件制造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即便对虚假诉讼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即使判刑也多为缓刑。因此,导致当事人明知其行为结果,但因其违法成本低、获利高,而选择铤而走险,导致虚假诉讼呈蔓延之势。 (二)社会诚信缺失。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部分人受不良价值观的影响,而虚假诉讼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正迎合了这种心理需求。 (三)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我国立案审查的标准基本都是形式审查,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一般有所预谋,将虚假的起诉材料尽量做得没有破绽,使立案法官在审查时无法辨别这些隐蔽性很强的虚假案件,从而使得这类案件顺利进入法院。诉讼中当事人通过恶意利用证据自认规则,引诱法院错误采纳证据。且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有自行处置的权利,对诉讼权利和标的有自由处分权,只要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不加以禁止。因此,民事调解极易被虚假诉讼行为人所利用,以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目的。

  主持人:那新规里对防范虚假诉讼有没有出相应的对策呢?或是你们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哪些办案技巧来避免虚假诉讼的产生?

  刘勇:新规里对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进行了整理,比如说在办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对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符合常理、出借人能否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进行严格审查,还有对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委托代理人对事实陈述不清或陈述前后矛盾的;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当事人不正常放弃权利等情况的,我们在审理过程中会特别谨慎,从各个角度排除虚假诉讼的可能。

  主持人:对于“虚假诉讼”,我们的网友奥利有个问题想问问范法官:如果法院查明案件属于虚假诉讼,那会采取什么措施?

  范璐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范法官,您对于“虚假诉讼”方面,觉得应该要怎么去处理这样的事情?

  范璐璐:首先对虚假诉讼高发的这类案件,立案法官需多加留意,发现可疑案件应让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的证据,加强立案审查,并特别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需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加大法律威慑。通过适当收紧立案审查关,使虚假诉讼难以进入到法院。承办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慎重审查与谨慎判断,决不能当事人说什么就是什么,要做到该有的证据一定不能少。审慎判读当事人是否真实的对有关事实自认,自认制度下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差距,需要法官依实践经验和职业敏感作谨慎判断,加以区别,最大限度地保证两者相符。同时严格适用调解制度、慎用民事简易程序,我们不能片面的追求调解率,而忽视了当事人的一些异常表现,给虚假诉讼人有机可乘,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有虚假诉讼苗头,应及时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主持人:好的,网友紫藤花开想问刘庭长:民间借贷中的借条如何区分诉讼时效,有些事两年内要起诉掉,有些为什么不受这个限制?

  刘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民间借贷中,双方对还款时间做了约定的,那么这个诉讼时效就是从借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如果过了两年,是不是就不能起诉了?起诉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对方对诉讼时效提出了异议,那么出借人就失去了胜权。当然中间借款的催讨、归还,也会使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还有刚才你提到的, 法律规定的最长时效是二十年。比如说民间借贷中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这种情形。

  主持人:还有一位网友夜夜想问刘庭长:金融借款中是否也存在虚假诉讼? 

  刘勇:相对于民间借贷,金融借款机构相对比较正规,但是并不是所有金融借款机构都是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的。比如,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都没有拿到合同,或是合同填写部分是空白的,很多担保人都不知道担保的金额,还有在夫妻双方签字的问题上,遇到好几个案件均是夫或妻一方代签的,这种都是法律禁止的。

  主持人:网友奇葩提问:除了刚才两位嘉宾说的查明虚假诉讼案件后的法律措施,是否还有什么机制能控制虚假诉讼案件的多发?

  范璐璐:这个问题我来解答一下,就是从刚才我们说的缺失的几个部分入手, 1.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2.完善相关立法,提高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  3.完善民事证据审查制度; 4.建立虚假诉讼报告和审查机制;  5.建立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法院在打击虚假诉讼时,应加强与公、检、司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共同打击虚假诉讼。法院强化与其他各司法部门协同与配合,加强在虚假诉讼案件发现、识别、移送、查处、信息通报等各个环节的合作机制,促进公检法三家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打击合力,加大虚假诉讼的惩戒、打击力度。

  主持人:好的,还有一位网友小魔仙想问刘庭长:有些民间借贷案件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保全的金额大于最后判决的金额,被告的权益受损怎么办啊,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时是否只要申请都保全的?

  刘勇: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除了金融机构等诚信较好,资产比较雄厚的特殊部门外,一般的民间借贷,我们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一般至少要求提供20%的现金保证金,其余部分可以用别的财产作担保,而且法院财产保全要求申请人提供明确的线索,若是财产价值超过了保全的金额,法院会审查不会多保全,若是价值无法评估,原告坚持保全的,我们也会做调查笔录,把风险跟后果告知,若是最后真的损害了被告利益,被告也可以要求赔偿。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我们最后再来看一位网友的提问,网友sweetbaby想问:民间借贷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为何有些判共同承担有些却不判未签字那方的责任?

  范璐璐:我们审理的案件中,即便看上去相似,但是没有案件情况是一摸一样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我们把握的原则都是一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所以如果案件中夫妻另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借款属于但书中内容的,或者借款一方借款用途用于非法情况的,所以表面看上去差不多的案件,判决结果却不一致了。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我们今天的访谈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通过今天节目中两位嘉宾的介绍和解答,我们详细了解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对目前的民间借贷、金融借款这些方面,两位嘉宾也给我们提了醒,应该把握什么样的要点,应该怎么去防范风险。这里我们再次感谢两位嘉宾参与我们的访谈节目,同时也要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好,各位网友,再见!

 

  来源     编辑 章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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