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首页  |  新闻  |  网视  |  观天下  |  人文  |  生活  |  金融 | 民生  |  话题 | 专题  |  访谈  |  论坛  |  图吧  |  微嘉善  |  爱心志愿者团队  |  嘉善数字报  |  嘉善广电  |  彩票

您现在的位置 嘉善新闻网 > 公示公告

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
  2015年11月03日 16:02:22  嘉善新闻网
  

  主持人:各位网友朋友们好,欢迎收看由嘉善县人民法院、嘉善新闻网共同举办的访谈。本期访谈的嘉宾是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吕学强,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赵玲莉。家庭暴力一直是大家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随着今年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研讨我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即反家庭暴力法的草案,正式的反家庭暴力法也有望在今年出台。中国反家庭暴力的问题也再度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今天我们就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与网民做一下在线交流。

  近年来,家庭暴力呈高发态势是不争的事实。据调查,目前我国超过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由于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里,严重侵害了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甚至会发生妇女为终止家暴会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而走向极端,子女看到母亲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也会严重影响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甚至可能造成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环境中的下一代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延续,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尽管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并不限于妇女,有些情况下男性和儿童也会成为受害人,但由于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最为普遍、最为严重也最为突出,所以本次在线交流内容主要表述针对妇女发生的家庭暴力,以期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

  主持人:那吕庭长,我们老百姓一定想了解一下究竟什么是家庭暴力?

  吕庭长: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简单的说,即因为是女性而对她施加暴力或者特别影响到妇女的暴力,包括施加于身体、心理或性的伤害或痛苦或威胁施加这类行为,强迫和其他剥夺自由的行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综合国际公约和我国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我国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主持人:那么家庭暴力具体表现为哪些形式?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是家庭暴力?夫妻争吵过程中偶尔的推搡及肢体冲突但没有严重后果的算不算家庭暴力?

  吕庭长:家庭暴从表现形式看,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其中,轻微伤是主要形式,精神伤害占一定比例。

  (一)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精神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它是对人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精神暴力是体现在知识分子、领导干部或一些经济富裕家庭的一种暴力表现行为。如一方有外遇后,便与另一方不说话,或采取人身攻击。个别老板、经理,在外面包二奶后,只给妻儿生活费,其它义务都不尽。夫妻二人形同路人,长期不说话,生活不关心。

  (三)性暴力是指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根据行为实施暴力的方式可以分为作为性暴力和不作为性暴力,也可称为热暴力和冷暴力。

  符合上述形式的均为家庭暴力,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危害性大的特点,夫妻在争吵过程中偶尔动手推搡对方及其他肢体冲突而没有出现造成对方身体伤害后果的不符合家庭暴力的特点。

  网友沧海一粟:那么女性受到家暴威胁后应当怎样做可以避免遭受家暴的侵害?

  吕庭长: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我国反庭暴力法草案的突出特点是将预防作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此规定地更加具体和详细,草案确立了反家庭暴力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开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有城乡基层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做好预防工作都做了具体的规定。面对家庭暴力,弱者不该沉默。一定要从不敢说、不愿说,到站出来说、大声说。忍让是家庭暴力的催化剂,只会导致施暴者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因此妇女受到家庭暴力威胁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告知单位、社区、妇联,司法所等有关组织,寻求他们的帮助。有关单位、组织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和求助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反家庭暴力法系以预防为主,轻微的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行为也被纳入了该法的管理范围,针对此类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有专家指出,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江苏等省公安机关已实行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行政指导虽是软法范畴,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防治和惩戒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告诫后施害人又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等。

  网友可口非可乐:家暴是家务事吗?如果报警,警察可以以此为由不出警吗?

  吕庭长: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侵犯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而且危害着社会的稳定,破坏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因此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工程,并非“家务事”。作为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重要社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二)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并根据需要委托伤情鉴定;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而不得再以是家务事为由不予处理。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友波澜不兴:家庭暴力是别人家里的事,普通老百姓看到也可以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甚至袖手旁观吗?

  赵玲莉:不可以,由于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其解决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普通社会成员的法律义务,发现家暴未报案也有可能担责,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看到不报案也有可能承担责任。

  网友face to trues:受到家暴伤害后,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女性朋友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赵玲莉: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遭受家暴伤害后,受害人可以向妇联组织、社区、司法所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据悉草案对不同情节处理有了具体规定,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网友华山论剑: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会被判刑吗?究竟会被追究哪些法律责任呢?

  吕庭长:实施“家庭暴力”,根据情节和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无过错方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情节和后果作不同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诉的才处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无过错方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网友lucky:嘉善法院有无受理过因为实施家庭暴力而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

  吕庭长:有的,嘉善法院去年就审理一起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后丈夫持刀砍伤妻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余年的刑事案件。

  网友南方有佳人❀:嘉善法院有无处理过因为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

  吕庭长:有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因此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的,是可以判决离婚的。嘉善法院受理过一起离婚案件,因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用刀砍伤原告,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最终判决离婚,另有一对共同生活四十年的夫妻,因丈夫多次殴打妻子,甚至在夫妻分居后,双方一旦言语不和,被告也动手殴打原告,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法院认定被告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并判决双方离婚。而有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都声称对方有家庭暴力,但因为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所以法院无法认定这一事实,从而被判决不准离婚。

  网友blueberry:这样看来,涉嫌家暴的案件,有无实施家暴的证据很重要,那么应当准备哪些方面的证据?

  赵玲莉:是的。当事人要固定好家庭暴力方面的证据,如保存好医院的门诊病历、检查报告等,必要时复印派出所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最好有家人和当地组织的证明。

  网友世外桃源:实施家暴的证据很重要,但很多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一方有实施家暴的行为,由于家暴大多发生在家里,看见的人也多为亲属,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也往往不愿意站出来作证,因此当事人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反家庭暴力法在这方面有什么突破吗?

  吕庭长: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的规定、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网友小糊涂仙: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实施了家暴,在财产分割上对受害人有无特殊保护?

  赵玲莉: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当事人在证实对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再是简单地平均分割,而是综合案情、家暴行为的严重程度,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伤情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分割,保护受害人权益。

  来源     编辑 章永红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专稿,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

嘉善新闻微信,扫一扫,期待您的关注!
  [进入论坛]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分享到: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顾问 | 版权声明
中共嘉善县委宣传部主管 嘉善县广播电视台 嘉善县新闻信息中心联办
浙新办[2010]1号 浙ICP备09024527号 建议使用IE6.0以上浏览  
视听许可证号:1105110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30198 | 广告经营许可号:3300008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