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首页  |  新闻  |  网视  |  观天下  |  人文  |  生活  |  金融 | 民生  |  话题 | 专题  |  访谈  |  论坛  |  图吧  |  微嘉善  |  爱心志愿者团队  |  嘉善广电  |  嘉善数字报  |  彩票

您现在的位置 嘉善新闻网 > 嘉善新闻 > 民生

后续报道: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介入调查
  2015年11月12日 15:55:46  嘉善新闻网

  嘉善新闻网11月12日讯  昨天,我们报道了县城东方润园小区多位业主反映,购房前,开发商宣传的小区首创“人车分流”的设计竟然是一句空话,对此,律师也给出建议,业主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让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是否构成虚假广告。今天,记者也联系了县市场监督局。

  县市场监督局相关人员表示,此前,他们已经组织了一次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约谈,启动了对东方润园小区是否存在虚假广告一事的调查取证,现在,调查还没有完成,不方便接受采访。

  据了解,启动调查后,如果市场监督部门认定房产公司构成涉嫌欺诈广告或者虚假广告的话,可以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房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律师:假如广告虚假影响购房决定业主可申请退房

 

  律师表示,如果“人车分流”的宣传确实为虚假广告,同时,购房者认为,这一宣传在误导自己买房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话,购房者还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法律诉讼,申请退房。

 

  业主:地面车位能否出售?

 

  采访中,不少东方润园小区的业主还反映,开发商在出售作为业主共有的地面停车位,明显侵占了业主的利益,今年9月份的时候,他们收到了开发商发来的信息,里面提到东方润园三期高层51-56幢的地面车位开始认购。他们认为,地面停车位属于公共区域,应该是业主共有的,房产商无权出售。而且开发商把一些绿地也改成了停车位,这明显不合理。针对这个问题,记者也采访了东方润园售楼部的杨经理。

  杨经理说,车位不是出售,是出租,原本规划的也不是绿化带,就是车位。但记者从一位业主的手机短信上看到,上面清楚写明是认购地面车位,而不是出租。业主李先生告诉记者,今年8月份,他就购买了东方润园小区的一个地面停车位,花了4万块钱。地面车位买下来之后,以后就专属他用了。

 

  律师:出售地面停车位要看规划怎样

 

  小区内的地面停车位,房产商是否有权利进行出售呢?律师表示,首先要看规划,如果规划里面就是可以售卖的话,就是符合规划的。

  针对停车位规划的问题,记者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住建窗口了解到,根据2013年4月东方润园小区总平面设计图,小区内规划的总停车位是1646个,其中,三期高层地面车位378个,地下车位581个,一期和二期的停车位数量没有具体标注。

 

  业主:开发商逾期交房

 

  除了对开发商出售地面停车位以及高层住宅楼区域没有设置“人车分流”不满之外,不少业主对于延期交房一事也心存不满。三期高层的多位业主反映,他们当初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上面,约定的交房日期是今年的6月30日,但直到现在都没有收到交房通知。

  关于这个问题,杨经理解释,赔偿方面要等全部验收好了,公司里面会有一个方案的,有合同在的,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记者在一份购房合同上看到,关于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块有明确约定,如果开发商逾期超过90天未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而大部分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交房日期是2015年的6月30日,已经超过90天,可以申请退房。

  来源 嘉善广播电视台    新闻中心记者报道  编辑 刘佳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专稿,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

嘉善新闻微信,扫一扫!期待您的关注!
分享到:
相关新闻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顾问 | 版权声明
中共嘉善县委宣传部主管 嘉善县广播电视台 嘉善县新闻信息中心联办
浙新办[2010]1号 浙ICP备09024527号 建议使用IE6.0以上浏览  
视听许可证号:1105110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30198 | 广告经营许可号:3300008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