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假货已经很倒霉了,可更倒霉的是被查到还要受行政处罚。好在有法律,当事人打官司,自己所受的行政处罚,向卖主追偿。
据了解,几年前,张某从李某处购进了标注为“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3吨(60袋),购货价格为每吨2400元,货款总额为7200元。之后,有关部门对张某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检,发现该复合肥料为不合格商品。同时,有关部门与某化肥有限公司对该复合肥料进行鉴定,发现李某销售给张某的复合肥料系假冒商标侵权商品。
之后,有关部门对张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张某退货给李某15袋、自用一袋外,其余44袋假冒复合肥料予以没收,并处以1.9万元的罚款。张某觉得自己当了“冤大头”,多次与李某协商想要退钱,均被李某以自己也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为由,拒绝赔偿。闹到最后,两人不欢而散。无奈之下,张某把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被没收的44袋假冒复合肥料的损失,以及张某因销售假冒复合肥料被处以1.9万元罚款的损失。该案后经法院调解,李某同意给付张某1.5万元赔偿。
处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此类案件中,首先要判断因行政处罚而导致的不利后果是否属于《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因违约造成损失”范畴,只有具体分析原、被告的过错,才能确定相应的责任。简单来说,如果被处罚人有过错的,被处罚人不得就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利润部分向供货商追偿,只能就货值本金的损失向供货商索赔。如果被处罚的当事人无过错,则可以就罚款和违法所得的总额向供货商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