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每拿到提货券,我们总会在券上看到“提货券有效期:×年×月×日前截止,更改及逾期无效”的字样,为了防止提货券过期,大家都会争相提前消费提货券。然而,由于疏忽大意,有的“马大哈”顾客会错过用券期限,一些商家便以过期为由声明作废,因此引发不少消费纠纷。如果手头出现了过期的提货券,你会怎么处理?扔掉,还是找商家要求继续使用?近日,市民徐女士就选择了第二种方式,而且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过期提货券竟成废纸?
去年9月,徐女士在县城施家路上一家连锁蛋糕店购买了一些月饼提货券,每张价值228元,提货券标明的有效期是2015年9月27日。中秋节之前,徐女士将部分提货券赠与了朋友,同时自留了一张。担心过期没货可提,徐女士在9月25日便去店里提取雪月饼,但没想到店员告知徐女士目前没货,需要店里跟上海总店协调调货过来,徐女士也认可了对方的做法,同时她也和店员表示,自己10月份要出国,要12月份才能回来,希望店里抓紧时间帮她调货。然而,一直到徐女士出国,她也没接到蛋糕店打来通知取货的电话。
两个月后,徐女士回国了,想起这件事情还没处理好,便在12月再次去店里询问。店员称徐女士的券已经过期失效了,不能提货,这样的说法让徐女士心情很郁闷,“我本来就是在有效期内提货的,只是因为店里缺货的原因才让我没取到月饼,我自己又没什么过错,凭什么现在说失效就失效呢?”协调不成下,徐女士向县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消保委:过期≠无效,过期作废属“霸王条款”
和徐女士一样,不少消费者都有过因提货券过期而被拒绝消费的经历。过期提货券难道就真的是“废纸”一张吗?
县消保委表示:商家出售的提货券是预付式消费的一种,实际上相当于商家跟消费者达成了一个协议,在有效期内,消费者可以提取规定的商品,商家如果因缺货等原因无法提供该商品,属于商家违约,此时应该退款,或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其他等值商品;如果消费者超过有效期再来提货,则相当于消费者违约,这就意味着消费者提货权的丧失。但提货权丧失并不意味着财产权的丧失,此时消费者也可以要求退还一部分货款,商家应在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给消费者,扣除的比例在票面金额的20%之内比较合适。“如果商家单方面认为过期等于失效,这样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明显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与《消法》相关规定是相抵触的。”
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和调解,最终商家给出了处理意见,考虑到雪月饼目前确实非时令产品,商家同意更换两张水果提货券,每张价值138元,合计价值276元,徐女士也表示非常满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随着预付式消费的盛行,提货券引发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在此,县消保委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注意有效期,尽量在有效期内使用,避免过期后产生纠纷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别要谨慎对待金额过高、使用时间过短的消费券,以防范消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