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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保委:借保险获益要不得
 2016年04月22日 10:26:24 嘉善新闻网
  

  有车后的生活,自然便利得多,而与车辆互相伴随的还有车险,有车一族自然少不了要和车险打交道。众所周知,车险的作用在于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如果车主遇到了交通事故通过出险获得了赔偿,消费者多会满意而归。然而,近日,县消保委却接到了一个奇怪的投诉电话:明明出了交通事故的爱车修好了,也可以顺利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车主廖先生依然不满意要求消保委帮忙调解处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廖先生称,自己去年开车出了一次交通事故,出了事之后,自己的事故车辆被我县一家汽车服务公司拖走了,自己因为有伤住进了医院。住院时,廖先生曾打电话给该汽车服务公司,要求暂时不要修理自己的车。今年过了年之后,廖先生的身体基本恢复了,就去了该汽车服务公司,没想到车子已被全部修理好了。该汽车服务公司负责人告诉廖先生,修理费加人工费共需要8600元,廖先生必须先把这笔钱支付后才能将车开走。廖先生不认可这样的行为,便向县消保委进行投诉。

  了解到情况后,县消保委工作人员随即联系了该汽车服务公司的负责人,约双方到消保委进行当面调解。双方到场后,消保委工作人员仔细询问廖先生有没有投过汽车的商业保险,理赔方面有没有问题,廖先生表示车辆已购买保险,理赔方面没有问题。工作人员又问廖先生是否对汽车的哪些修理部位或者零配件不满意,廖先生却吞吞吐吐说不上来。该汽车服务公司负责人说,其实廖先生的保险没有问题,他们公司修理是按照保险公司的估价进行修理的,整个修理都是符合规范的,也没有问题。一番了解下来,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廖先生希望在保险公司估价以后,到别的小修理店进行维修,然后在修理费用上跟小修理店协商出一个折扣,这样修理完毕之后还能多少获得些收益。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则。”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损失补偿的原则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但消费者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例如车险、家财险都是如此,‘保得越多,赔得越多’并不适合保障型的财产保险。保险的首要功能是保障,希望在保险中获利的这种心态是要不得的。不过,在这起投诉中,汽车修理公司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在修理前应该跟消费者签订书面维修合同,对维修的要求予以明确;维修以后应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检验合格以后再将车辆交付给消费者使用。”基于以上情况,经过调解和协商,该汽车服务公司最终愿意减免一部分费用,由廖先生实际支付6900元一次性解决,双方均表示满意。

  来源 《嘉兴日报》嘉善版   撰稿 亦心 通讯员 沈剑虹 编辑 黄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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