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新闻网5月24日讯 市民赵女士反映说,去年12月她的奶奶,一位96岁的老人在大润发超市买东西的时候摔了一跤,要求超市方面进行赔偿,但到现在也没有解决,记者前去做了调查。
赵女士的奶奶李阿姨今年96岁了,去年12月26日,她一个人到县城大润发超市去购物,结果在超市内摔倒了。赵女士说是在下来的电梯那里绊了一下,摔倒了,头破血流。
当时超市方报了警,并将李阿姨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骨折,头部CT做出来没啥问题。
赵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大润发说你们先看病,在我们这里摔倒的,我们也会负责的。
5个月过去后,赵女士向超市方索要赔偿,对方却并没有给赵女士满意的答复。96岁的老人恢复起来比较慢。左手不能正常活动,现在生活不能自理了。
赵女士认为,人是去大润发超市购物并摔倒的,超市方面应该对顾客负有保障安全的责任,现在超市方到现在为止一点行动都没有,让她觉得很不合理。
那么,对于这件事超市方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我们也找到了当时处理这件事大润发超市客服部经理桑一红,她告诉记者,事发后及时拨打电话送老人去医院就已经是超市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了。当时交接完之后,老人家属也来了。他们也把情况跟家属说了,并表示年龄比较大的人到超市里来购物,一定要有家人陪同。
桑一红表示这起事件中,并不是超市方造成李阿姨摔倒的,所以超市方只负有将伤者送医院治疗并联系家属的责任。对于超市来讲,他们也到现场去看过,现场没有造成阿姨摔倒的东西,所以商场也不存在有安全隐患致使顾客摔跤这一问题。
那么老人摔倒的地方是一个怎样的现场。记者也要求桑一红带到了事发时的电梯那里查看。现场两部并行的电梯与平常超市里看到的电梯并没有什么不同,坡度大约在30到40度之间,两边有扶手。但是,其中一部并没有开启。而在出口处,记者看到了两侧延伸的两个高约一厘米的塑胶配件。由于超市方表示监控只保留三个月,从目前掌握的信息看,也无法判断李阿姨是怎么摔倒的。
记者了解到,在对医疗费用的赔偿上双方各执己见,为此记者采访了《民生十分》特约律师杭璐东。杭璐东告诉记者,这起事件涉及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商场银行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杭律师表示,如果赵女士要找商场索赔,必须要尽到举证的义务。从法律责任上来说,这是一个过错责任原则。也就说如果原告要求商场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话,必须要举证商场方面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
杭律师说,这起案列中被侵权方,也就是李阿姨年龄较大,其家人对她的受伤也要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杭律师的观点是:本案当中的侵权责任,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一个比例。
赵女士说,治疗费用花了1500多元,但是由于当初是急诊,在病例卡上没有记录,不过一些零散的费用单据她保存在家里,必要时可以提供。而且事发时也有很多人看到的,虽然一时找不到,但是她也会再去联系目击者,为自己的奶奶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