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后,县地税局已不再发放地税发票。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政策,试点纳税人已领用的地税发票继续使用至昨天。这意味着,从今天开始,试点纳税人已领用的地税发票不能再开具了。
税务部门提醒“营改增”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必须到主管的国税部门办理增值税发票使用相关手续,并将已领用的空白地税发票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缴销。对“营改增”纳税人已经开具地税发票的业务,今后因发生退货等原因需补开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国税增值税红字发票;涉及退还已缴营业税及地方税费的,可以凭国税红字发票和原申报缴税资料向原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办理。
消费者也要关注收款方开具的发票,若收到7月1日以后开具的盖有“××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发票都将无法作为报销凭据,消费者有权拒收或拨打12366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