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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借款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6年08月08日 10:13:21 嘉善新闻网
  

  企业集资向个人借款后支付利息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结果受到地税部门的严查。近日,这起由嘉善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结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件,引起了许多企业的关注。

  据悉,这起案件是在一次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当时嘉善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在对某房产公司实施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个人借款利息数额相当大,达到900多万元,且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经查实后,该公司最终补扣缴当年度个人所得税184.86万元,并处罚款92.43万元,共计277.29万元。

  据了解,近年来不少企业为筹集经营资金,会向员工等个人集资借款,并支付较高的利息,这时取得利息的个人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而支付利息的单位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为此,地税稽查部门特别向广大纳税人提个醒,当单位或企业在支付借款利息时,扣缴个税可千万别忽视了。

  来源 《嘉兴日报》嘉善版   通讯员 傅翔 蔡天舒 编辑 王晗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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