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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层高缩水0.1米 业主索赔法院这样判
 2016年08月08日 10:13:21 嘉善新闻网
  

  女士拿着攒了很久的积蓄,在县城买了套房子,新房到手后她一纸诉状将房产商告上了嘉善法院。这是为何呢?原来陈女士在新房到手后发现自己的房屋层高“缩水”,近日嘉善法院审理后认定开发商违约,判决赔偿陈女士1.7万余元。

  据了解,去年年底10余户业主纷纷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嘉善法院,称房产公司交付给业主的房屋楼层层高缩水0.1米,造成房屋贬值,文中开头的陈女士就是其中一位。陈女士当时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支付因房屋层高不足、出售中使用欺诈行为的补偿金,逾期交房违约金等一系列损失2万余元。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房产公司辩解称,其所售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建筑面积误差及房型上的重大结构变化。实际层高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是由于工作人员录入系统时操作失误导致,且目前符合国家商品房住宅房屋的层高标准,被告亦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欺诈行为。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实,该房产公司与1幢、2幢百余户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层高均为2.9米,可实际交付的房屋层高确为2.8米,加之被告于合同约定期限的2015年7月31日仍未交房。另外,嘉善法院还查明,像陈女士这样的部分住户均要求房产公司赔偿损失,否则拒绝办理入住。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合同就层高缩水的违约责任未作明确,但被告实际交付的房屋层高确与合同约定不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面积误差比的相关规定,判决房产公司赔偿原告层高缩小的损失及部分逾期交房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处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房产公司称合同约定层高系工作人员录入错误,依据不足,确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两幢房屋已建好,而层高不足问题不具有可整改性,如业主认为层高不足等影响其合同目的,可选择解除合同,如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层高不足不具有可整改性,既然业主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可在收到交房通知,及时接收房屋后,要求房产公司赔偿层高不足的损失及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其再主张因层高问题而拒绝收房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显属不合理,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嘉兴日报》嘉善版   撰稿 之言 善筏 编辑 王晗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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