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判决了,原告与被告的案情也清楚了,证人则被罚了款,这是怎么回事呢?日前,嘉善法院对一起民事案件出庭证人开出“伪证单”,证人王强因担心自己利益受损在法庭上做出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被处以2000元罚款。
“证人,请你陈述一下当时的借款经过。款项实际交付多少元?有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多久?借款时有没有预扣利息?”在嘉善法院开庭中,承办法官向证人王强抛出了一个接一个的问题,王强则再三强调,当时他借给被告李某4万元,没有约定借期,也没有约定利息,2个月后,他联系不到李某,就找到本案原告张某,也就是当时李某向他借款时的担保人,让张某代偿了4万元借款。
“那为什么银行转账只转了3.6万元?”法官继续提问。王强依然坚定自己的说法。“当时我卡上应该没钱了吧,4000元是当场给的现金。”
“证人,你刚刚签署了证人作证保证书,法庭再次跟你示明,如涉及虚假陈述,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清楚吗?”
“清楚。”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是嘉善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替李某代偿了借款4万元,现李某联系不到,故请来证人,也就是借款人王强作证,希望法庭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证人王强的银行交易记录进行了查询,发现借款当天,王强账户内有充足的资金,不存在资金不足,给付4000元现金的情况。于是,再次找来王强,面对证据,王强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他说实际借款是交付了3.6万元,法庭上因担心自己利益受损,所以没有如实陈述,对此,他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鉴于王强承认了错误,自愿接受处罚,嘉善法院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2000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证人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也对今后证人出庭作证起到良好的示范和警戒作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