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聚餐本是件开心事,可是程先生开心走进饭店,伤心走出饭店,不但没品尝到美食,还弄了个头破血流,原来程先生撞上了饭店一尘不染的玻璃门。为此,程先生一纸诉状将饭店告上了法庭,那么饭店到底要不要担责呢?
事件回放:撞上玻璃门告上了法庭
程先生今年53岁,平时经常和朋友聚会,听说县城亭桥路上新开了一家地方菜的饭店,就约上朋友前去“尝尝鲜”。新开的饭店灯火通明,玻璃门上更是一尘不染,程先生误以为本关着的玻璃门是开着的,径自走了上去,结果一头撞在透明的玻璃门上,瞬间血流如注。
饭没吃成,程先生还要到医院就诊,眼睛上方更是缝了11针,程先生为此吃足苦头。为此,程先生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饭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2.6万余元。
庭审记录:双方争执不下警示标识成焦点
庭审中,双方争论不下,程先生认为自己的受伤与饭店脱不了关系,而饭店却坚称与其无关。
程先生称,案发之日,所去饭店玻璃门上没有任何警示标识,而且地上铺的是红地毯,显示是个进门口,傍晚时分天色暗沉,饭店里灯火通明,所以一直以为门是开着的,加上朋友电话催促,进去时步子快了点,一下就撞到玻璃门上了,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该饭店赔偿损失。
饭店辩称,程先生并非走到饭店门口,是飞奔过来的,且饭店的玻璃门宽55厘米,四周有黑色边框,门把手是黄铜色的,程先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受伤,与饭店无关。
法院判决:双方均有错饭店担责30%
近日,嘉善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对于程先生的受伤,饭店承担30%责任,赔偿1000余元。
嘉善法院经审理了解,程先生去饭店就餐时误以为饭店门开着,致使头撞在中间右侧的玻璃门上受伤。经医生诊断程先生为头面部挫伤。饭店事发当时是将四块有门框的无色透明的玻璃作为大门,其中中间二扇玻璃门上有门把手,没有警示标识。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程先生在饭店就餐,属消费者,饭店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义务。事发当时饭店中间两扇玻璃门上没有警示标识,程先生误以为饭店的玻璃门是开着的,致其受伤,故应对程先生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程先生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意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饭店的赔偿责任。最后,嘉善法院判决饭店承担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3项损失的30%,其余物质性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措施要合理保障要加强
这起案件中程先生本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较大过错,提醒人们在进出公共场所时要留个心眼,注意自身安全防范。
同时这起案件也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敲响了警钟,提醒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要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合理设置警告标识。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其对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要设置合理的保障措施、控制措施、警告措施,并适时进行相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