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嘉善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现就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嘉善县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东至环东路,南至白水塘路,西至城西大道路,北至沪杭铁路。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文物保护单位、古镇、历史街区、博物馆、档案馆;
(四)金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客(货)运站、主次干道、码头、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养老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密集)商业场所、建筑工地;
(八)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九)消防重点区域(包括西塘古镇景区核心区域、“三老”(即老街、老区、老宅)场所集中区域、木业企业集中区域、蘑菇棚集中区域以及露天堆垛(堆场)区域等)安全保护范围内;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实现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重大节假日期间或举办县级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或举行焰火晚会的,由主办单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西塘古镇保护区禁放范围由西塘镇人民政府拟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监护。
四、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三寸以上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A级的烟花产品。
个人禁止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
五、在可以燃放区域内,燃放安全距离不得低于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其中,B级产品必须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且安全距离不得低于25米,C级不得低于5米,D级不得低于1米。
六、违反本通告第一、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燃放禁止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善政发〔2014〕2号)同时废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