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开业是喜事儿,很多店老板都会放鞭炮庆祝一下,但从今年1月1日起,根据此前我县下发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县城区范围内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违反规定的将受到处罚。
近日,我县一家饭店的店主席某成为了今年我县首例,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的对象。席某的饭店位于县城谈公路靠近解放东路的路口,当天出警的魏塘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事发当天,他们接到群众报警,说有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到达现场的时候已经放完了,地上也被环卫工人清理过了。
虽然店门前已经被清理干净,但是地上还是明显能看到鞭炮放过的火药痕迹,而且席某的饭店门前是人流较多的街道,上空距离树干和楼房很近,燃放烟花和鞭炮都有较明显的危险性。
民警介绍,席某燃放的鞭炮是一米左右长的小鞭炮,烟花是24响的小型烟花。他燃放的数量不是很多,时间也比较短,首先责令其停止燃放,然后对其罚款100元。警方也提醒广大市民,今年1月1日起,禁止嘉善县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东至环东路,南至白水塘路,西至城西大道路,北至沪杭铁路。此外,还规定了“在可以燃放的区域内,燃放安全距离不得低于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监护。”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