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好,我愿意把欠款还了。”近日,县人民法院接到电话。打电话的马某2012年10月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窦某借款五万元,其后经多次催讨,马某分文未还。后窦某为维护自身权利,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马某表示会尽快归还借款。然而,达成和解协议后,马某又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虽然法官多次联系马某,但马某敷衍了事,拒接电话,甚至躲往外地。时隔一年多,马某主动联系承办人,希望付款了结案件。
原来,法院于2016年5月将马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马某外逃期间在北京做工程,积累了不少资金,想自己开一家公司,但两次向工商部门提交材料,都被工商部门以马某在法院有案件没有了结,且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拒绝。眼见因失信尝尽苦果,马某迫不及待地主动联系法官,全额支付了执行款,只为赎回“自由身”。法院向在北京的马某邮寄了执行结案证明、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撤下”。
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以来,其威慑效果逐渐显露,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失信被执行人,除了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机软卧、高消费等方面都受到限制,影响着失信被执行人的工作和生活,有力打击了拒不履行义务、规避执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