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晋亿物流有限公司的晋亿五金销售物流体系建设项目(晋亿物流仓储项目)完成全部整改内容,符合环保验收条件,正式向社会公示验收意见。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份验收意见并未按惯例显示在嘉善县环境保护局的官网首页,而是发布在了晋亿实业的企业网站上。
国庆长假前,晋亿物流有限公司组织召开晋亿五金销售物流体系建设项目(晋亿物流仓储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现场检查会,由属地政府(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程建设单位(嘉善荣达建安公司)、环评单位(嘉兴求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测单位(嘉兴国文检测有限公司)并特邀3名专家组成验收小组,现场查阅并核实了项目建设运营期环保工作落实情况,由企业自主验收代替了以往环保部门验收。
记者从县环保局了解到,日前,《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自今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将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环保部门于2017年10月1日后不再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放权给企业,大大提升了企业的自我约束意识和事前监管力度。”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能源科组长李信平表示。晋亿五金销售物流体系建设项目(晋亿物流仓储项目)自行验收后,晋亿实业也成为《条例》正式实施后,全省在项目竣工环保自行验收上首个“吃螃蟹”的建设单位。
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原《条例》与当前环境管理需求凸显出诸多“不吻合”,亟待修改完善,如有关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一致,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据悉,此次修改也是该《条例》自1998年颁布以来,近20年内第一次进行修改。
据悉,《条例》于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自行组织验收即可完成验收环节。
“以前企业环保验收需要先向环保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经环保部门组织的现场验收检查并完成相应整改后,再报请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公示,才可取得验收意见。”李信平告诉记者,《条例》修改后,减少了企业验收过程中的行政环节,有效缩短了企业验收周期,“但对企业而言,更要提高自身环保意识。”
“此次行政审批的取消并不意味着验收工作的取消,而是通过变更责任主体的方式进一步理顺机制,更好地发挥验收的积极作用,环保部门需要加大力度做好事中事后的监管。”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条例》,如果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县环保局提醒,建设单位如需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可根据《条例》要求,先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后续,环保部门也会及时将明确的自行验收规范和要求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