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卫生计生局下发通知,自2017年10月起,正式废止《嘉善县落实避孕节育长效措施奖励办法》。
之所以施行这项政策,是因为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4日公布)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育龄夫妻应当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因此,对我县居民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宜再实施奖励。
《嘉善县落实避孕节育长效措施奖励办法》于2009年7月开始施行,该办法是对我县符合政策生育的育龄群众,自愿采取宫内节育器或输卵(精)管结扎等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政策,目的是积极引导和鼓励育龄群众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提高避孕节育有效率,保障育龄群众身心健康。
在国家及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全面两孩”后,计划生育家庭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要求,我县决定从2017年10月起育龄夫妻不再享受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同时,《关于调整落实避孕节育长效措施奖励标准的通知》一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