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县人社局获悉,本月起,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将由原来的1660元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5.2元调整为16.5元。
今年11月3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随后,嘉兴市政府经研究发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2017年12月1日起,嘉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资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考虑嘉善实际,我县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要求,对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进行同步调整。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旨在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