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我县最严烟花爆竹“禁放令”——《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善政发〔2016〕173号)(以下简称《通告》)正式执行,今年我县将继续严格执行该规定,县城区范围内,东至环东路,南至白水塘路,西至城西大道,北至沪杭铁路仍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将受到严厉惩罚,建议市民购买电子烟花。
“‘禁令’之下,仍有少数居民在举办乔迁、满月酒、结婚喜宴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去年一年,全县共查获销售伪劣烟花爆竹案件2起,刑事打击2人,共打掉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5个,缴获伪劣烟花爆竹500余箱,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12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唐国涛介绍,《通告》还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区域和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文物保护单位、客(货)运站等12大类,并明确了处罚标准。这段时间,为让广大市民能及时了解《通告》内容,公安与多部门联动,通过张贴《通告》告示、悬挂街头宣传标语、在城区LED屏滚动播放禁燃内容,充分利用各类微信、微博平台,广泛宣传,确保通知到位。
为顺利推进此次烟花爆竹禁燃工作,县公安部门约谈了我县仅有的两家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从源头上控制我县流通市场的烟花爆竹总量,今年市面上的烟花爆竹供应量将比往年减少一半。记者从县安监部门了解到,自《通告》执行以来,我县已收紧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准入门槛,城区禁燃范围内,将不再批准经营网点新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目前,禁燃范围内,已没有烟花爆竹经营网点。
全县目前总计有49家合法经营网点,相比往年数量骤减,全部分散分布在禁燃区外。县安监部门已告知这些网点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标准:每个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总量需控制在50箱以下,只允许销售C级、D级两类安全系数较高的烟花爆竹。安监部门还将网点分布情况告知了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严禁批发单位向许可证过期及无证经营网点供应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这段时间,公安、安监、质监、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也在开展联合执法,严查无证及销售伪劣烟花爆竹行为。
链接:处罚标准:对违反本规定的,将进行严厉处罚。违反《通告》禁燃区域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燃放禁止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