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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调整职工基本医保政策
 2018年02月23日 10:25:06 嘉善新闻网
  

  日前,记者从县人社局获悉,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作出调整,涉及缴费比例、退休后医保缴费年限及相关待遇规定、异地就医相关规定、中药饮片支付范围等多个方面。这次调整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且适用于今年1月1日后按自然年度统筹实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此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6%调整为6.5%,其中单位按缴费基数的5%缴纳,职工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一是达到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时,医保缴费年限男职工必须满25周年,女职工必须满20周年;二是医保(含原大病医疗保险和“低小保”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也有要求,其中201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在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后(2002年10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到退休期间,必须连续参保并缴费;201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与此同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必须按照办理时我县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6.5%一次性补缴,计入医保缴费年限,且不享受补缴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补记个人账户。

  记者注意到,此次异地就医相关规定有较大调整,将异地就医的人员明确分为四类,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符合本县转诊规定的异地转诊人员。

  另外,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必须在我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和西藏自治区就医,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跨省异地住院刷卡结算使用就医地的目录,按参保地待遇结算,实行就医地管理。目前,跨省异地住院结算方式包括联网实时刷卡结算、回参保地手工结报(报销目录按浙江省规定执行),但结算时只能选择一种。

  在中药饮片支付范围方面,我县把中药饮片纳入县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店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可以凭借我县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外配处方,到县内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中药饮片(每次中药饮片不超过7帖,帖均费用不超过30元)。 此外,此次还作了其他方面的调整:参保人员需要到当地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购买国家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及培美曲塞、地西他滨、吉非替尼、伊马替尼、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及利鲁唑等原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须按照《嘉善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报;因转院、信息系统故障等原因未能刷卡结算的(县内定点零售药店除外),应在出院或就诊之日起一年内凭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结算。

  来源 《嘉兴日报》嘉善版   记者 范磊 通讯员 邹萍 梁铮 编辑 张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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