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冯女士来电反映说,她3月份到一家企业应聘,后来和用工单位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最近,被单位告知不用去上班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冯女士出示了一份劳动合同,从合同上我们得知,冯女士和单位签订合同的生效时间是3月13日,合同期限是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冯女士说,她在这家企业从事的是人事方面的工作,但企业方面对她没有悉心指导培训,导致很难适应工作。前几天,单位忽然说不用来上班了,但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没有等来,最终却等来了单位给她的一张考核表,上面结果是不合格,对此,冯女士说,自己对单位的考核结果是不认可的,拒绝在上面签字,但是不签字,公司方面就不愿意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随后,记者也找到了冯女士工作过的这家企业要了解情况,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的人事主管不在。
一方要求签字,一方不同意,解聘程序卡在了这张考核表上。
对冯女士遇到的问题,律师杭璐东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一条就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试用期之内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相应补偿金的。另外,杭律师还表示,考核打分表是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针对员工制定的评价规则,只要制定的规则不违法,单位是有自主权的,但是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必须在这样的打分表上签名。
对于目前的情况,冯女士表示,眼下不会继续去这家企业上班,如果接下去企业方面依然不愿意提供解聘协议的,会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