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魏塘分局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一位特殊的举报人。该举报人为嘉善商城内某食品商行的经营者赵女士,她向工作人员举报,她所经营的食品商行有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这是怎么回事呢?
赵女士称,她于今年6月从上海金山某副食品批发部购进“太太乐”牌鸡精100箱计1000包。陆续销售了一个多月后,嘉兴市新篁镇某餐饮店向赵女士反映,从她商行购买的“太太乐”鸡精味道有些异样。赵女士向其他购买者询问发现均有这样的问题。于是她立即将商行内剩余的90箱从金山某副食品批发部购进的“太太乐”牌鸡精下架,并联系上海太太乐调味品有限公司,称其店内有假货,要求公司打假人员前来鉴定。
经打假人员初步鉴定,上述90箱从金山某某副食品批发部购进的“太太乐”牌鸡精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知道自己在无意中买了假货又卖了假货的赵女士亲自来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魏塘分局,向执法人员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提供了相关的进货单据。
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商行进行检查,上海太太乐调味品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初步鉴定结果,执法人员对上述90箱(共计900包、货值金额27000元)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太太乐”鸡精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那作为经营者如何来证明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故而经营者们在日常经营中,要重视索证索票工作,保存好相关票据,以便在关键时刻保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