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发布了《关于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嘉公积金〔2018〕42号文件,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出了适当调整,该新政策将于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对租房提取额度和材料作出了调整。提高了租赁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每人提取金额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700元/月提高到1000元/月。
《通知》中还加大对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和首套房的支持力度。对异地购房和归还贷款提取做了进一步规范。重点支持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非缴存地或非户籍所在地购买商品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知》还调整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停缴提取规定。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