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兴市出台了《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告》,通告指出,明年4月15日起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将禁止上路,为了配合此项工作的进行,从12月1日起,我县开始进行电动车集中备案登记工作。如果有未登记注册的电动车,可以凭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合法来源和车辆出厂合格证及电动自行车,到辖区各个派出所或交警中队进行备案登记。
交警部门表示,如果相关证明已经遗失的,在经过调查核实后,车辆确实是车辆所有人所有的,也可以进行备案登记。现在所有进行备案登记的车辆,可以在过渡时期,也就是2021年12月31号之前都可以上道路行驶,2021年12月31号之后必须是符合国标,注册登记的电动车才能上道路行驶。
此外,即日起我县也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违反规定的,将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