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9日,刑拘了20天后,变更强制措施从看守所释放出来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泪流满面、真心悔过,同时感谢警方温情执法,让自己可以回家和父母团聚。
记者了解到,2018年11月26日傍晚,被害人邹某和杨某相继匆匆走进嘉善县公安局西塘派出所,报警称他们停在西塘富士康大门口对面的电动车被人盗走,请派出所帮助追回。几乎是同一时间段,发生两起电动车被盗案,接警民警相当重视,认真询问相关细节后,当即向所领导汇报,之后民警一边迅速到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走访,一边向所里的视频侦查组请求援助。那么究竟两起案件是否可以串并侦查呢?围绕一系列问题,民警划定侦查范围,有条不紊地开展侦查工作。大量工作后,三名犯罪嫌疑人浮出水面。
生活拮据心生盗窃念头
周某友,男,22岁,系云南永善人。在案发第三天,民警找上其门时,深知事情败露的他,还没等民警讯问,就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其老乡刘某富、刘某华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
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周某友认罪服法,悔恨万分。
据悉,周某友和刘某华、刘某富原本在嘉兴市秀洲区某工厂做临时工,因最近工厂没有临工可做,三人日常生活又急需支付钱财,三人的生活眼见捉襟见肘,遂产生了盗窃作案的念头。周某友老乡三人,于2018年11月26日中午,从嘉兴市秀洲区乘公交车到嘉善县西塘镇后,三人直接来到西塘富士康公司附近,午饭后,三人来到富士康大门口,看到大门对面小路口停着很多辆电动车,三人一拍即合,由刘某华和刘某富兄弟负责搭线,周某友负责望风,先后两次窃得被害人邹某和杨某的电动车,随后周某友等三人骑上盗来的两辆电动车随即返回嘉兴市秀洲区的租房,这之后的三天,直到被民警抓获当日,这两辆电动车一直是他们的代步工具。
服法认罪被温情以待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刘某华、刘某富、周某友等三人被嘉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周某友认罪服法,悔恨万分。他对民警讲述了其特殊的个人经历,原来今年8月份,他在当时工作的工厂发生了工伤事故,时至今日他还没有拿全工厂应该给予的赔偿金。鉴于认罪态度及其特殊的个人经历,加之民警已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已发还给了被害人,于是办案民警积极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反映,并在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下变更了强制措施,准予周某友取保候审回家。
走错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走错路后再也回不来。法律无情,人间有爱,相信被释放后的周某友必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