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毕业了,好不容易找到实习单位却不幸发生工伤,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只能自己吃“哑巴亏”;退休了,趁着精力富余,又找了份工作,但却不小心受了伤,大笔医药费让人望而却步。
相信不少人都曾亲身经历或听说过这样的事例,不过,这些不幸的经历即将成为历史。近日,记者从县人社局了解到,为缓解当前企业用工短缺的需求,回应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日益迫切的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诉求,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统一试行大中专学生在实习期间和部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嘉人社〔2019〕60号)文件的精神,从2019年6月起,实习期间的大中专学生和部分继续就业的超龄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据悉,这是我县首次出台此项惠民新政。
按照文件规定,此次试行纳入参保的实习生包括:大中专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学校出具的实习介绍函等),且年满16周岁的学生;试行纳入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男性不满65周岁、女性不满60周岁的人员。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费率按所在用人单位费率标准。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应当如何处理?此次新政也作了说明。发生这种情况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已参保实习生、超龄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实习生以学期性实习为目的,但未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超龄就业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继续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
县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县社会保障网上申报系统暂未开通此业务。各用人单位可以提交实习协议(实习生参保)、《嘉善县企业单位社会保险在职人员增加表》到所属镇(街道)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