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包工头姜先生反映说,最近,他在魏塘街道翡翠公馆小区租了一套房子,准备自己出钱简单装修一下,给手下的工人住,但是,物业让他先交5000元的装修履约金,而他觉得,这笔钱不该由他来交。
姜先生租的是翡翠公馆小区70幢2单元的一套房子,他说,房子租过来的时候是毛坯房,现在是首次装修,因此他觉得,他作为租客来交这5000元的装修履约金是不合理的。
姜先生觉得,这笔费用理应让房东来交,后来物业方面也和房东联系过,据他所知没有谈拢。随后记者也来到了小区物业办公室了解情况。以为负责人说,这笔钱在装修完后全额退还的,现在收主要是怕在装修期间,对小区的公共设施包括门窗等一些东西造成损坏而收取的。
记者随后也电话联系了租给姜先生房子的房东宋女士,她表示,房子已经租出去了,其他的事情跟她无关。
租客让找房东,房东又推给租客,事情陷入了僵局。那么,物业是否有权向业主或租客收取装修履约金呢?记者也咨询了律师。律师说,业主在买房以前,每个小区都有入住的物业管理公约,如果说公约上有明确的明示,物业收(取履约金)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前期小区管理公约里面没有相关的约定,那么收取押金(履约金)就留给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空间。
同时,对于履约金到底是应该租客出还是房东出的问题,律师说,应该是根据房东和租客之前的租赁协议,如果双方租赁协议有约定的,那么是没有争议的,如果没有约定,应该是房东来出这履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