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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首例恶意“串标”案一审宣判
 2019年09月11日 09:10:28 嘉善新闻网
  

  近日,嘉善法院对一起涉及多人行贿评标专家串通投标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9名被告人分别获六个月到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罚金。

  嘉善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张某共同出资合作竞标工程项目。后二人雇佣数名工作人员负责财务、项目管理、标书制作等工作。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张某借用嘉兴地区多家建筑公司的资质竞标工程项目,在商务标报价中,统一安排报价,提高中标概率,同时在评标前,通过查找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确定评标人员,后联系评标人员让其在技术标评分中打高分,并在评标前后送给评标人员财物,最终达到使自己所控制的公司或借用的公司中标的目的。项目中标后,被告人王某、张某通过投资方式从项目承建中获得利益。

  2017年11月的一天和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张某为感谢被告人陈某2在评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联系被告人许某一同至绍兴市,两次由许某帮二人送给陈某2现金均为10万元。

  2017年11月份,在罗星街道一招标项目中,被告人王某、张某、陈某1经商量,决定借用公司资质投标该项目,并约定无论哪家公司中标,都交给被告人陈某1承建。在投标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张某、陈某1统一安排上述公司的商务标报价,提高中标概率,并在评标前联系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让其在技术标评分过程中给上述公司打高分。

  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张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评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联系被告人许某一同至绍兴市绍兴饭店,由许某帮二人送给王某某现金3万元。2018年春节期间,两人又委托被告人许某送给王某某现金5万元。2017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张某、陈某1以相同手段中标惠民街道一招标项目。

  为达到竞标成功的目的,被告人王某、张某多次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17年7月中下旬,在姚庄镇某村联建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张某在评标前联系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被告人左某、朱某,让二人在技术标评分过程中打高分,后该项目中标。在该项目评标前后,被告人王某、张某送给被告人左某、朱某现金分别共计20万元、10万元。

  2017年10月上旬的一天,在魏塘街道一配套用房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张某通过被告人许某联系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被告人尹某,让其在技术标评分过程中打高分,后该项目中标。在该项目评标前后,被告人王某、张某、许某送给被告人尹某现金共计10万元。

  2018年春节前夕,被告人王某、张某为感谢被告人尹某在桐乡某项目评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联系被告人许某一起至绍兴的嵊州宾馆,由被告人许某帮忙送给尹某现金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陈某2、尹某、朱某、王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退还违法所得60万元,被告人陈某1退出应给被告人王某、张某的违法所得262.6万元。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陈某1为获得工程项目中标机会,利用多家公司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王某、张某、许某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财物,数额分别达77.2万元、77.2万元、46万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左某、陈某2、尹某、朱某、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招标评标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分别达20万元、20万元、18万元、10万元、8万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九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 嘉善县传媒中心   通讯员 善伐 全媒体记者 马叶芬 编辑 章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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