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昨天,我县开出了违反《条例》处罚第一单。
1月10日上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罗星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在罗星街道阳光东路481号二楼向外抛撒固体废弃物,执法人员随即对此不文明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
昨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罗星中队对安徽人刘某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也是我县查处的首起违反《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行为。“他把建筑垃圾从二楼窗户直接抛撒到路面进行装车,这类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罗星中队副中队长黄健介绍,根据《条例》规定:从建筑物向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最终,刘某被处以了罚款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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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0年1月1日已正式施行,共有26条2900余字。《条例》除了明确采取多种鼓励和支持措施外,还明确了禁止行为,并针对性地一一明确了执法部门和具体罚则,是具有实用性的一部条例。《条例》与嘉兴其他地方性法规的不同在于,它是全域性的,关系到市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中,被禁止的不文明行为有:
(一)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
(三)不按公共停车泊位标识方向停放或者越线停放机动车
(四)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
(五)机动车进入绿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进入步行绿道;
(六)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喧哗;
(七)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八)在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九)在城市绿地内攀爬树木。
针对这些不文明行为的管理和处罚,现在是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条例》中还详细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执法单位和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