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带来的用工影响,确保我县经济平稳运行,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县企业及其职工。
二、鼓励企业包机包列包车接回员工。2020年2月10日至2月23日,企业或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回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员工所产生的包车费用,由县政府全额补助,2月24日以后包车费用仍按《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突发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十六条政策意见》(善政发[2020]4号)文件执行。由政府组织的专机、专车、铁路专列、专门车厢负责接回员工,包机包列包车费用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给予员工自驾返善补贴。2020年2月10日至2月23日,嘉兴市外通过自驾返善的企业员工,路程在500公里(含)以内的,每车补贴300元;路程在500公里至1000公里(含)的,每车补贴500元;路程在1000公里以上的,每车补贴800元;2月24日至2月29日自驾返善的,补贴减半执行;3月1日以后不予补贴。涉及民生工程、重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企业员工参照执行
。四、鼓励新员工来善就业。2020年2月10日至2月29日,我县企业直接招用首次来善就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的,给予员工1000元/人的生活补助;3月1日至3月31日来善的,补贴减半执行;4月1日以后不予补贴。
五、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2020年2月10日至2月29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县企业新引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累计接回老员工10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3月1日至3月31日来善的,补贴减半执行;4月1日以后不予补贴。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最高100万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突发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十六条政策意见》(善政发[2020]4号)文件一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嘉善县遵照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