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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日|嘉善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2020年03月15日 20:43:19 嘉善新闻网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期而至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

培养维权意识

普及消费法律知识

掌握维权的方法

则是我们每个人的“必修课”

那么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此重要呢?

下面就是真实的例子

01

服装有瑕疵,逃避退换行不通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3日,钟先生拨打“12345”电话,投诉嘉善县干窑镇某超市销售的羊绒大衣,衣服有压痕,右胸口破损,要求换货,商家表示店里没货换不了。钟先生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干窑分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投诉人钟先生了解具体情况,并到被投诉超市内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消费者购买的羊绒大衣确实存在瑕疵,而店员因为这是最后一件没法换货为由,不给消费者换货。工作人员联系了该超市老板到现场,老板同意换货,只是新进一件羊绒大衣需要几天时间,消费者现场表示可以等待,双方达成调解。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瑕疵,要求店家换货是比较常见的一类消费纠纷,有时候消费者与店家沟通存在分歧,需要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调解此类消费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尊重事实,引导双方协商以达成调解。

02

购买家具有异味,市场监管来帮忙

【案情简介】

  消费者沈先生2018年6月在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家具公司购买皮质家具,总价十余万元。其中两个沙发和部分椅子从购买至今始终存在异味,无法使用。沈先生认为上述沙发和椅子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要求退货。因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于2019年8月向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向厂方了解情况,厂家表示对销售情况没有异议;对消费者曾向该公司反映存在异味的情况也没有异议。厂家也愿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但因异味感受因人而异,且购买时间已超过1年,产品是否完整等情况无法确认,因此顾虑很大。后经实地查看,消除厂家关于产品是否完好且未使用状态的疑虑,通过调解人员耐心细致的沟通和宣传,厂家最后愿意为消费者提供退货服务,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消费者和厂家一起对退货家具进行了检查,随后厂家向消费者退回了货款7.4万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消费者发现家具存在异味问题后立即向厂家反映,并未超出双方约定的保修期。且消费者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对争议家具采取另行存放措施,未投入使用。为自己的合理维权理由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加分项。同时厂家对自己的产品售后服务认真负责,也是值得肯定的。

03

美容需谨慎,小心花钱“买”过敏!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8日,消费者苏女士在嘉善县某美容店消费花3000元办理美容护肤套餐,当天即在该店做了脸部护肤。没料到在使用了该店的护肤品后苏慧面部却出现了严重的过敏现象,整张脸红肿瘙痒化脓。经医院诊断确定是由于护肤品过敏导致,苏慧据此要求美容店退款并给予3万元赔偿,美容店则认为产品来源正规,是消费者自身体质不适应导致面部过敏。多次协商未果,苏女士将此事投诉至嘉善县市场监管局。

【处理过程及结果】

  罗星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合卫健部门对美容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店内所使用的护肤品标识标签存在瑕疵,店员有夸大宣传的情况。经营者称事情发生后该店积极陪同消费者至医院就诊,目前所产生的医药费均已由该店承担。经多次联系调处,最终经营者提出愿意退还消费者3000元并给予10000元赔偿,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04

消费纠纷难处理,维权站点显作用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31日,姜女士带四岁的儿子晨晨(化名)在嘉善某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内开设的培训机构上课,晨晨在课间玩耍时不慎摔倒,额头磕破,瞬间血流不止。事发后,姜女士一家多次找到培训机构讨要说法,培训机构也积极处理,但双方因赔偿数额差距过大未能协商一致。多次协商未果,姜女士于2019年8月8日将此事投诉至嘉善县市场监管局。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大型商业购物中心于2018年在县市场监管局协调下设立了消费维权服务站,并开通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处理过多起消费维权纠纷。事发当日,服务站工作人员已第一时间介入调处。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县市场监管局指导服务站于2019年8月13日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培训机构同意退还课程费用并现场一次性赔偿人民币9万元。调解结束后,姜女士一家向县市场监管局及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当事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焦点在于赔偿金额。最终,经过商场维权服务站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正体现了维权服务站存在的意义。

05

装修漏洞难避免,保修协议记得签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孔雀城业主潘女士委托嘉善某装修公司进行房屋装修,房子装修好后出现很多问题,返工了好几次,问题依旧存在。潘女士要求装修公司把出现问题的地方全部改好,按照合同标准交付,并赔偿损失,但迟迟未能完工。双方协多次商未果,潘女士将此事投诉至罗星市场监督管理所。

【处理过程及结果】

  罗星所执法人员接到该投诉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潘女士和装修公司至罗星所调解。潘女士称装修公司在装修好后出现多处问题,例如柜子线条不符合设计图、安装有缝隙等。潘女士要求维修、延长水电隐蔽工程保修期并赔偿20000元。装修公司称,材料清单中没有涉及柜子线条的费用,且已免费提供其他柜子作为补偿。经调解人员调解,装修公司最终同意免费维修,延长水电隐蔽工程保修期至10年并由总公司盖章,不再收取尾款645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住宅装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施工期限、施工质量、施工费用、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价格等。

  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其他装修部位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年,自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核对效果图和实际工程材料的区别,双方都存在一定责任。装修公司对后期工程的保修应及时处理,积极与消费者进行沟通,确认保修期限。

06

空调委托拆卸、安装后发现故障的维权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中旬,南湖区的周先生委托嘉善某制冷设备经营部将其原本安装在嘉善某处的旧空调拆卸后运输、安装至南湖区另一处房屋,并支付了500元的费用。几天后周先生发现该空调出现噪音明显大于正常值的现象,认为该空调在拆卸前并没有该种故障,是经营部的陆师傅在进行拆卸、运输、安装的某个过程中造成了该故障。周先生随即电话联系陆师傅,要求上门进行维修,而陆师傅则以该故障不是其造成的为由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9年7月末,周先生向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投诉。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空调进行检修,根据检修结果认定责任。后经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回访,第三方评估结果认为责任应当由被投诉人承担,被投诉人承担了该次维修的全部费用,双方对此均无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偿的委托合同中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但在实务操作中,对于损失的造成与受托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受托人是否存在过错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以这起空调安装纠纷为例,周先生虽然能通过描述空调在安装前、安装后的情况,以此推定故障就是在安装过程中产生的,但这种说法依然缺乏技术上的支撑。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导致某种损害可能是复杂而多因的,所以在责任认定过程中仍然需要技术层面的佐证,否则将过于草率。

  本案中最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方对涉诉损害进行技术评估的解决方案不失为此类责任认定的有效方式。但这种方式较为复杂且成本过高,难以作为此类纠纷的一种普遍可行解决方案,因此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方案仍需要继续进行实务探索。

07

以物换物维权难  两次投诉为退款

【案情简介】

  去年夏天,因看中某养生馆的陈老板店内的糖尿病治疗仪,眼镜经营者凌女士决定用店内总价值3万元的眼镜换取陈老板店内的两台糖尿病治疗仪,并现场拿走一台治疗仪。事后,凌女士发现治疗仪没有效果,随要求退货,陈老板则拖拖拉拉一直未接受。凌女士于是向市场监管局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到该养生馆进行检查,但养生馆大门紧闭,工作人员便电话通知经营者陈老板前来接受调解。通过调解,陈老板表示,他们店已经不开了,产品也没有了,凌女士另一台尚未提货的可以退还眼镜,不够的再退款,但已经使用的那台仪器不能退货。双方初步达成协议,但陈老板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协议。得知此事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再次前往该养生馆,现场发现该店涉嫌虚假宣传的情况,鉴于该店已停止经营,工作人员现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了普法宣传,在得知自己宣传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后,陈老板当场将剩余的6300元人民币退还给凌女士,并表示以后做生意一定守法经营。

【案例评析】

  以物换物,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行为难以认定,但由于涉及金额较大,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市场监管局决定受理并组织调解。

  在日常生活中,以物换物的“买卖”行为并不提倡,一旦引起纠纷,存在难以举证、难以解决的问题。此外,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产品说明,切不可被商家宣传所迷惑,如宣传与产品说明不符的,极有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08

“食物中毒”难鉴别  解决问题最重要

【案情简介】

  市民毛女士一家八口在县城某餐饮店就餐,当晚,毛女士及其母亲出现了呕吐腹泻等症状,并前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疑似食物中毒。第二天,毛女士找到前晚就餐的餐饮店,说明了经过,且表示自己正在哺乳期,食物中毒就医后,吃了药,不能继续哺乳了,要求餐饮店赔偿其医药费及宝宝的营养费共计5000元整。餐饮店李老板拒绝赔偿,毛女士遂向市场监管局魏塘分局投诉。

【案情简介】

  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往该餐饮店厨房进行检查。经检查,该餐饮店的环境卫生、原辅料储藏、员工操作流程、索证索票等均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由于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毛女士及其母亲身体不适由该餐饮店引起,经多次调解,双方始终围绕着“食物中毒”僵持不下,调解进展缓慢。之后,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建议李老板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来对待这次调解,同时以解决问题为主的理念来做通毛女士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李老板对消费者表示慰问,一次性补偿毛女士2000元人民币,并对毛女士预付卡内的余额办理了退卡手续。

【案情简介】

  夏季是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但并不能因此就一概而论,认为所有的恶心呕吐都是由于食物中毒引起的。

  消费者就餐后一旦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因立即到医院就医,有条件的,还应当尽快到卫生部门做是否属于“食物中毒”的鉴定,保存好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因为消费者凌女士已经错过了最佳鉴定时间,无法明确她与她母亲究竟是不是因为食用了李老板店内的食物而引起了“食物中毒”的症状,所以继续纠结是否是“食物中毒”意义并不大。故而建议双方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积极沟通,最终双方调解后达成一致。

09

此老窖非彼老窖,购买商品请仔细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彭先生在西塘某超市购买了一瓶泸州老窖,货架上拿酒时看到标签为38元,在店家微信扫码收钱后彭先生发现被收取了75元,彭先生当即表示店家多收费,要求退还多收取的37元或者退货退款,因双方协商未果,彭先生将酒与消费凭证带回家后将此事投诉至西塘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处理过程及结果】

  西塘分局执法人员接到该投诉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彭先生了解相关情况及事情发生经过,并立即前往被投诉超市进行实地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超市酒架上泸州老窖标价75元每瓶,泸州老窖边上的泸酒窖藏标价为38元每瓶,两个品种的酒外观非常相近,导致彭先生拿错一瓶酒。经调解,超市经营者表示彭先生可以拿消费小票以及未开封的酒前往超市退货或换货。因彭先生酒已开封食用无法退换。

【案例评析】

  在本案例中,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因一个货架上的两种商品外观、品名相似度很高而错选商品,导致其在付款时以为货价不对,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一定要仔细核对商品信息,避免因粗心大意购买到不满意的商品而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同时,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消费凭证,以便可以凭借消费凭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

买房不比买白菜,签订合同请仔细

【案情简介】

  朱女士于2018年8月花费148万余元购买了西塘镇某楼盘的房产,因后来才知道房产公司要求购房必须同时购买车位,又支付了9万元的车位费。朱女士认为该楼盘存在捆绑销售行为,要求房产商退还房费及车位费,因双方协商未果,朱女士于2019年2月将此事投诉至西塘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处理过程及结果】

  西塘分局执法人员接到该投诉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朱女士了解其购房时的相关情况及当时的合同签订情况,因多次致电均未能联系上朱女士,西塘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玺越佳苑小区开发商嘉善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吕先生,吕先生称每一位顾客在购房时,公司都要求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前讲清楚相关的条款和要求,并称朱女士在购房前该公司销售人员已将购买房产必须购买车位的要求告知朱女士。吕先生表示虽其公司已告知到位,但考虑到朱女士的已不愿购房的意愿,仍同意退将房款及车位费全额退换还朱女士。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中,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已告知购房者需要同时购买车位,并通过合同形式予以明确,已履行告知义务,并无不当。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因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不可盲目签字,避免自身合法权益收到侵害。

维权证据保留

  • 记得一定要保存好小票、发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录音录像、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证据。

消费者维权途径

  •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 请求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

  •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诉举报电话

  • 消费者投诉电话12345

  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编辑 章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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