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保障入学机会公平,嘉善发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一起来看!
一、关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
划区招生
分类登记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每年根据县教育局规定的统一时间按不同类别进行招生预登记。登记类别的顺序如下:
第一类:具备学区(服务区)内本县家庭户户籍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服务区)内有住宅产权房(已取得住宅不动产权证或住宅房产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简称学区(服务区)内户籍生。
第二类:具备学区(服务区)外本县家庭户户籍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服务区)内有住宅产权房(已取得住宅不动产权证或住宅房产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简称本县户籍房产生。
第三类:非本县户籍但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服务区)有住宅产权房(已取得住宅不动产权证或住宅房产证)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已取得当年度嘉善县新居民积分的适龄儿童少年。简称非本县户籍房产生。
第四类:具备随父母迁入本县的集体户户籍或以“租赁房屋”、“亲友挂靠”等其他形式落户本县的适龄儿童少年。简称其他形式落户生。
第五类:非本县户籍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县无住宅产权房,但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已取得当年度嘉善县新居民积分的适龄儿童少年。简称非本县户籍积分生。
按序统筹
当上述五类登记人数超过当年度学区(服务区)内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招生计划人数时,应实施“房户一致优先、类别靠前优先、按户籍或产权证取得时间排序、按积分高低排序”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优先、两排序”)分批次按条件录取新生。
1.当上述分类登记中的第一类适龄儿童少年超过当年度学校招生计划人数时,按照“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的原则录取。未录取的学生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有余额学位的其他公办学校。
2.当上述分类登记中的第二类适龄儿童少年超过当年度学校招生计划人数时,按照“父母住宅房产权证取得时间先后顺序”的原则录取。未录取的学生可在县教育局公布的招生余额学位的其他公办学校预登记。录取方式仍按“两优先、两排序”的原则进行。
3.当上述分类登记中的第三类适龄儿童少年超过当年度学校招生计划人数时,按照“父母住宅房产权证取得时间先后顺序”的原则录取。未录取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在县教育局公布的招生余额学位的其他公办学校预登记,未录取的幼儿园适龄儿童可到有余额学位的其他公办幼儿园或民办幼儿园预登记。录取方式仍按“两优先、两排序”的原则进行。
4.当上述分类登记中的第四类适龄儿童少年超过当年度学校计划招生人数时,按照“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的原则录取。未录取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在县教育局公布的招生余额学位的公办学校预登记,未录取的幼儿园适龄儿童可到有余额学位的其他公办幼儿园或民办幼儿园预登记。录取方式仍按“两优先、两排序”的原则进行。
5.当上述分类登记中的第五类适龄儿童少年超过当年度学校计划招生人数时,按照“积分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未录取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在县教育局公布的招生余额学位的其他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预登记,未录取的幼儿园适龄儿童可到有余额学位的其他公办幼儿园或民办幼儿园预登记。录取方式仍按“两优先、两排序”的原则进行。
其他有关规定
1.本指导意见中嘉善县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是指起始年级(即一年级、七年级)招生,公办幼儿园的招生是指起始年龄(即小班)招生。
2.从2021年起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入学登记的户籍、住宅房产权证、新居民积分卡等相关证明材料截止日期为当年度5月31日。2020年仍按原有截止时间执行。
3.家庭户、集体户的界定按照《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4.住宅产权房是指房屋用途为住宅且已取得住宅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在学区(服务区)内共有住宅产权房的,其登记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占有份额必须达到51%及以上。
5.非本县户籍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县无住宅产权房的新居民子女入学按《嘉善县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试行)》(善政办发〔2014〕73号)文件执行。其中,在魏塘街道和罗星街道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有积分的新居民子女时实施统筹招生。
6.各类人才子女的就读公办学校的,根据《嘉善县人才子女入学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善教基〔2019〕67号)精神执行。
7.驻嘉善现役军人子女、外商投资企业主子女、台商和台籍员工子女、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内资企业相关人员等符合我县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入学的政策类学生。具体对象、办理需要材料及申办流程按原有政策执行。
8.县教育局根据当年度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学位资源情况发布学位资源紧缺预警信息。
二、关于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幼儿园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