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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96%的汽车合同有陷阱 消费者心慌慌
2010年10月19日 08:45:16  嘉善新闻网
 
  新版汽车销售合同堵住了购车路上的消费陷阱。 常亚欣 绘

  浙江新版汽车销售合同台州“试水”

  台州工商有个调查,当地各汽车销售企业的400多份合同96%有陷阱

  新版合同将力避七大“霸王条款”,其中包括新车“只修不换”条文

  买车的时候笑脸相迎,车子出了问题再上门就脸色难看——许多有车族都有此经历。汽车销售商为什么敢“前后两张脸”?因为汽车合同中暗藏许多“陷阱”,让他们有恃无恐。

  以后,这些“陷阱合同”可能就将不复存在了。昨天,记者从台州市工商局获悉,浙江省工商局已开始在台州试点,规范汽车行业的合同文本,从根源上消除“霸王条款”。

  据了解,修改后的正规格式合同已经开始在台州试用,如果效果理想,有望在全省普遍使用。

  霸王条款“七宗罪”,全数有规范

  陈晓斌说,调查显示,原来的汽车合同主要存七个方面的问题,目前的新版合同,都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

  这“七宗罪”分别是:

  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

  原来的合同中,只规定买方逾期提车的责任,却不提卖方逾期交车的责任,这样的条文,就属于“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

  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也给出规定,卖方逾期交车,除了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如果超过一定的期限没有交车,买方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只修不赔”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法律条文的精神,将在新版合同中有体现。

  老版的汽车合同中基本上都写着,车子出了问题“只修不换”;而修改后的条款,则要求经销商提供由生产厂商认定的两家以上的维修保养网点供消费者选择。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有些汽车合同把“厂方原因”、“船务”、“报关”、“天气”等都算在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内,有推卸责任之嫌。

  修改后的规范合同条款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一旦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车时提价了,谁承担费用

  签了购车合同,可是提车的时候厂家提价了,怎么办?

  经销商通行的做法是“跟着加价”。实际上,这是经销商在单方变更汽车价格。

  规范后,合同不得再出现这个“不平等条约”。签合同时啥车价,提车时就是啥车价,厂家提价不能成为经销商加价的理由。

  车辆交付时间约定模糊

  在很多老合同中,车辆交付时间的时间都很模糊,都不会明确写进合同中,这就给了经销商任意拖延、变更交车时间的借口。

  规范后的汽车合同,则必须明确交车的时间和地点。经销商不得擅自拖延交车时间。

  没提的车伤了,谁负责

  车款付清了,车还没拿到手。这段时间,车辆出现了损伤,算谁的?如果按“霸王合同”,倒霉的就是消费者了。

  实际上,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通常是自交付时才发生效力。规范后的合同明确规定:只要车还没交付,车辆损伤的责任应该由经销商承担。

  卖方的“最终解释权”不能用

  看看老版的合同,一般在最后都有这么一句:“销售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这一条,很大程度上就堵了消费者维权的路,在出了问题后,给了销售企业“闪转腾挪”的极大空间。

  规范后的合同明确规定,合同有争议,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选择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据浙江省消保委消费投诉统计,近5年来,汽车投诉居高不下,原因就出在购车合同上。

  目前市场上的购车合同,条款太简单,措辞不清晰,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很难据此保护自身权益。

  在台州,该市工商局做了一次市场调查。工作人员对全市391家汽车销售、保养、维修企业的437份汽车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合同”占了96%以上!

  “这些汽车合同基本都是商家自己制定的,‘霸王条款’层出不穷。”台州市工商局市场处处长陈晓斌告诉记者,签了这样的合同,消费者就处在了弱势地位。即使出现了问题,商家也能利用合同中的漏洞,逃避应有的责任。

  陈晓斌说,不久前他们刚处理了一则纠纷,就是“问题合同”惹的祸。椒江的钟先生8月底买了某品牌的越野车,结果质量出了问题。找4S店处理,对方先是不承认,之后连续3次对新车“肢解”修理,但都解决不了。

  在这种情况下,经销商坚决不肯换车,也不愿作任何赔偿,只是象征性地多给了几次免费保养和部分汽车内饰,“因为合同里没有写明经销商对质量问题有责任,消费者也拿他们没办法。”

  如此看来,规范汽车合同,迫在眉睫。

        本报通讯员 陈辉 本报驻台州记者 陈栋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编辑 沈建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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