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9月29日电(记者童静宜实习生郁丽娟通讯员吴娟)余某某,浙江省庆元县一农民,十年前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而潜逃,十年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日前,浙江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1年7月19日,余某某伙同其表弟叶某某(已判刑)携带镰铲、锄头等工具窜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窑崩”古窑址,由被告人余某某望风,叶某某使用工具在该处古窑址挖坑,致使地下很多古瓷片裸露。当天上午,叶某某被龙泉市打击盗掘古窑址古墓葬专项整治工作队的队员当场抓获,被告人余某某当场逃离。
潜逃十年后,2011年8月27日,被告人余某某到龙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叶某某盗掘古窑址的犯罪事实。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窑龙泉窑遗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法庭不予采纳。另外鉴于被告人余某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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