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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了人的猪舍爆炸,责任谁来担?
2012年11月15日 09:30:14  嘉善新闻网  
 

  猪舍里居然住了人,爆炸了怎么办?日前,嘉善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砰……”平地一声沉闷的巨响,随之而来的是孩子尖锐的哭声,这一切让2011年7月1日的中午显得尤为慌乱。原来惠民街道的金某租住的平房内发生爆炸,致使正在外面走廊上玩耍的邻居家7岁的小欢和3岁的豆豆均被烧伤,金某自己也受了伤,租房更是被炸得一片狼藉,浓烟滚滚。事故发生后,小欢、豆豆被送往医院治疗,先后花去治疗费8万多元。

  金某居住的房屋是在房东老王于1999年5月向土管部门申请的“两户一体”临时使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当初的申请用地项目为“建造猪舍”。此后,小欢、豆豆的监护人先后向嘉善法院起诉,认为“金某租住房屋因使用煤气而爆炸,造成他们的子女受伤,而房东老王将无安全保障的房屋出租给金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要求金某、老王连带赔偿相关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金某在其租房内使用煤气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爆炸,致使他人受到伤害,对此金某应对小欢、豆豆受伤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小欢、豆豆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及产生的后果缺乏充分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其监护人在爆炸前夕听到周围有人大喊煤气气味浓烈的情况下仍任由小欢、豆豆自行在走廊上玩耍,致使小欢、豆豆受到伤害,也应对小欢、豆豆的伤害承担监护不力的相应责任。

  房东老王是涉案出租房的所有人,其将获批建造非用于民用居住的房屋出租给金某居住,疏于认证房屋的质量要求,老王对该出租屋内爆炸致他人受伤的发生系承担疏于管理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但金某与老王非共同侵权责任人,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因素,金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负20%的责任,房东老王承担1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各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后记:当前城郊接合部农村房屋出租比较普遍,作为出租人应将合法的无安全隐患和瑕疵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且在出租房屋后也要加强平时安全管理。否则,因租房而产生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出租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 《嘉兴日报》嘉善版  作者 方盛艳 通讯员 潘子菁 吕学强  编辑 董玲珠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专稿,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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