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浙江将问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任人
昨日,记者从浙江省纪委、监察厅获悉,浙江省日前出台《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试行)》。
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这是省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来,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大力推进制度创新的一项成果。措施的出台,标志着浙江在探索派驻(出)机构监督履职方面取得了新突破,为派驻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探索了新途径、找到了新方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近年来,在中央纪委和省委的领导下,浙江省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不断深化,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对省直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服务日趋规范,切实加强了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监督,有力推动了省直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任省委书记赵洪祝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近年来,我省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体制比较顺畅,机制比较完善,队伍得到加强,监督得到强化,取得了明显成效。”省纪委省监察厅把研究制定《监督办法》作为今年重要工作任务之一,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泽民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监督办法》以强化派驻(出)机构监督职能、确保监督工作有效开展为目的,以确保制度管用有效为要求,以提高派驻(出)机构的知情权和参与度为突破,强化对同级(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突出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监督办法》明确了省直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派驻监督主体和对象;确定了省直派驻(出)机构对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等10个方面实施重点监督;提出了包括召开、参加或列席重要会议,通报重要情况等15条监督措施。
《监督办法》还将履行监督工作情况纳入省纪委监察厅对派驻(出)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确将追究派驻(出)机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通讯员 颜新文 任蔚青 记者 黄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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